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5日 农发行字[1999]25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家专项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储备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国家专项储备商品(以下简称专项储备商品)管理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商品的管理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基本职能,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政策要求,建立起与国家现行商品储备体制相适应的储备贷款管理体制,保证资金供应,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贷款是指储备棉贷款(包括国家储备和省级储备)、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储备烟叶贷款和储存羊毛贷款。 第四条 储备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储备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专项储备商品管理的政策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储备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储备国家指定商品的资金需要,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三)储备贷款的发放必须有相应的物资做保证,并有利息来源,实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储贷销还、封闭运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储备棉贷款发放对象和贷款条件,原则上遵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9〕83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条 储备烟叶贷款、储备肉贷款、储备糖贷款发放对象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承担国家储备任务的企业。储存羊毛贷款发放对象是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承担国家储存任务的企业。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储备贷款,除应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二)承储企业必须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在由农发行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立收购(储备)资金存款账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和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 (三)必须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主管部门、农发行等单位联合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计划; (四)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五)必须坚持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将专项储备商品与企业自行经营的同类商品严格分开; (六)必须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七)必须及时向农发行提供专项储备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轮库、移库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 第八条 储备贷款期限原则上按计划储备期限或保质期限确定。 (一)储备棉花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 (二)储备烟叶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 (三)储备肉贷款期限: 1.储备冻肉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 2.活体储备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 (四)储备糖贷款期限: 1.储备白砂糖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至3年; 2.储备原糖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8年。 (五)储存羊毛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 第九条 储备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及时向开户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 (一)贷款到期,但国家仍未批准动用专项储备商品的; (二)贷款到期,国家已批准动用专项储备商品,但因市场原因未能及时实现出库销售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贷款到期,专项储备商品已上市销售,但货款尚未回笼,且仍在合理结算期(国内销售为3个月,出口销售为6个月)内的。 第十条 储备贷款展期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储备棉和储备糖贷款可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1年。 (二)储备肉贷款限展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储备烟叶贷款可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6个月。 (四)羊毛储存贷款限展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开户行未批准展期的,从贷款到期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储备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按月结息。 第十三条 储备贷款严格按贷款期限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加罚息制度。 第十四条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豁免借款人偿还储备贷款的责任,无权决定储备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 第十五条 储备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十六条 储备贷款的发放,原则上经总行批准后,由承储企业所在地农发行直接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国家专项储备业务,可向开户行申请储备贷款。借款人要向开户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开户行接到《贷款申请书》后要及时组织信贷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意见;信贷部门要对调查情况和意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储备贷款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规定的收储价格和相关的合理费用等确定贷款发放额度,不得超量和超范围发放储备贷款。 第十九条 储备贷款的收回。各级行必须坚持销售多少专项储备商品,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和及时还欠的原则。 (一)严格遵循销售货款的分解顺序: 1.按规定预提税款; 2.全额收回当期当批销售商品占用的贷款本金; 3.收回储备贷款欠息; 4.剩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解处理。 (二)及时分解和处理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销售货款归行后,会计部门要及时通知信贷部门进行分解。信贷部门依据信贷监测情况认真计算应收贷款本息,并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核对后办理相关会计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储备贷款的监督检查,按照信贷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十一条 收储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费用标准、数量、质量等级要求收储国家指定的商品。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使用储备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储备贷款。 (三)认真核查借款人入库有关凭证,确保专项储备商品完整入库。 第二十二条 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商品库存实物总量、结构、等级,核对库存账,保证账实相符。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商品入库凭证和库存账,保证账证相符。 (三)监督检查专项储备商品的库存台账和借款人承储专项储备商品的库存账,保证账账相符。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商品质量,保证专项储备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执行出库销售专项储备商品报告制度情况;检查借款人是否持有国家批准动用专项储备商品的文件(包括出口、出库、轮库、移库);核对销售价格和成本,防止违规降价和亏本销售;特殊情况下,属国家批准的降价销售,要检查是否落实差价亏损弥补来源,否则不得同意出库销售。 (二)监督检查专项储备商品的销售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做到钱货两清。 (三)监督检查专项储备商品销售货款回笼、归行情况,防止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挤占挪用销售回笼货款。 (四)监督检查借款人结算资金占用情况,逐笔查明超期结算应收账款的原因,督促借款人逐笔收回。 第六章 贷款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监测台账和季报表的填制与分析,贷款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贷款管理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要建立储备贷款台账和报表管理制度,对承储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活动进行监测。台账主要内容包括专项储备商品调入台账(含进口),专项储备商品调出台账(含出口),专项储备商品库存台账,储备贷款收贷台账,财政补贴及收息台账,不合理占用贷款台账。 第二十六条 台账是填报季报表的基础,各基层行及营业部必须根据台账汇总据实填报季报表,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台账和报表制度是搞好封闭运行的基础,各级行行长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台账和报表制度内容准确性的审核。信贷人员和信贷部门要按规定据实填报。 第二十八条 资料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各级行都要建立完备的贷款管理档案资料。除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报表、企业台账要归档处理外,还要做好开户企业、主管部门的背景材料以及与其相关的宏观政策、行业生产、发展状况等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材料要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贷款管理情况分析和报告制度 (一)各级行要在封闭运行分析例会中纳入储备贷款管理的内容,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研究制订改进的措施办法。 (二)各级行要对辖区内直接与本行有借贷关系的承储企业占用的储备贷款运行情况,定期、客观地进行通报,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促进工作的开展。 (三)各级行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储备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请示有关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请示要及时研究并予以准确答复。 第七章 贷款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条 储备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被授权者对行长负责。信贷员和信贷管理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基层信贷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上级行要求,负责借款人储备贷款需求的测算,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储备贷款发放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负责借款人储备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借款人的开户、库存、移库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按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信贷制裁。 (三)负责借款人承储的专项储备商品出库销售报告的审查(包括出口、轮库)。对借款人拟出库销售的专项储备商品的国家批准文件、数量、价格、等级质量、相关费用标准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防止承储企业赊销和无弥补来源亏本销售专项储备商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四)负责监督借款人销售货款按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认真做好归行货款的收贷收息工作。 (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储备商品的财政性补贴工作,督促补贴款按时足额到位。对已到位的财政性补贴要按规定及时分解,并相应做好收息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信贷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全体信贷人员,围绕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这一核心,认真执行有关储备贷款管理的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全面完成封闭运行管理任务。 (二)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储备贷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储备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封闭运行。 (四)加强信贷队伍建设,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信贷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 (五)及时总结储备贷款管理工作经验,反映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和上级行反馈信息。 (六)加强对信贷工作的检查,特别是信贷人员的配置情况、储备贷款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台账、报表的登记汇总和分析情况,信贷管理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补贴到位后的收贷收息情况的检查。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严格执行信贷管理政策,严肃信贷纪律,对信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信贷制裁。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开户行明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而未改正的,不得提供贷款。 (一)不向开户行提供专项储备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轮库、移库等有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的; (二)承储企业产权变更,未落实好农发行贷款债务的; (三)开户行已实行停贷措施,借款人未彻底纠正挽回贷款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对储备贷款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存在挤占挪用的可能性,要及时提出警告,责令限期纠正。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存款账户的; (二)未将付款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交农发行保管的。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储备贷款形态发生变化,要予以加罚利息。 (一)贷款到期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造成贷款逾期的; (二)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理由不充分,银行不同意展期而导致贷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储备贷款的。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致使贷款被挤占挪用,要立即报告政府和主管部门请其予以纠正;同时报告上级行,经上级行核准事实正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停贷制裁。 (一)虚报储备数量、库存、价格套取储备贷款并挪用的; (二)赊销专项储备商品造成亏损挂账的; (三)销售收入不入账或坐支现金,挤占挪用销售货款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亏本销售专项储备商品,使贷款无法足额收回的; (五)挤占挪用储备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从事储备以外的其他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用于集资摊派等的; (六)利用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物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储备贷款的; (七)借款人利用其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转移挪用储备贷款的; (八)以储备贷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总行以前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