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外汇业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28日 开行发[1999]419号 各分行、各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清算中心筹备组: 为适应我行外汇总分行两级管理体制和外汇业务发展需要,总行财会局重新修订了《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试行稿)中"第九章外汇业务的核算"的有关内容,现将《外汇业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原"第九章外汇业务的核算"同时废止。请各单位于1999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会局会计管理处联系。 外汇业务核算办法 第一节 外汇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结合外汇会计核算对象的特点,适应外汇业务的需要; (二)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银行内部统一本外币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外汇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能与本币统一的尽量统一设置,不能统一的单独设置; (三)在名称、含义、核算内容等方面保持相对稳定; (四)在会计科目总体上保持完整性,在会计科目之间具有互排性,即各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相互排斥。 二、外汇核算实行外汇分账制 外汇分账制也称原币记账法,即平时对每一笔业务,都要按业务的计价货币(原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各货币的账务要自成体系,自求平衡。当一笔业务涉及两种货币时,各货币的账务处理要通过"外汇买卖"类科目作为桥梁,分别与原币的有关科目对转,以保持各货币账务上的平衡;到会计期末,各种外币业务除分别编制原币的业务状况报告表来分别反映各原币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支出和损益情况外,还要按规定的汇率折合为美元并进一步折为本币,并与本币报表合并,编制各货币汇总折合本币的会计报表,以便以本币总括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支出和损益结果等。 各种外币在编制凭证、登记账簿时,除日元外以该种外币的个位为计账单位,计至小数点后二位,其后四舍五入,日元记至个位。 多数货币都有统一规定的简写符号,各项常用货币的简写符号及记账时辅币进位办法见下表: 货币代号 货币名称 简写符号 单位及辅币进位方法 01 人民币 RMB 1元=10角;1角=10分 12 英镑 GBP 1镑=100便士 13 港币 HKD 1元=100分 14 美元 USD 1元=100分 16 德国马克 DEM 1马克=10芬尼 17 法国法郎 FRF 1法郎=100分 27 日元 JPY 1日元 28 加拿大元 CAD 1元=100分 33 欧元 EUR 1元=100分 三、确定并填制外汇会计凭证 根据我行外汇会计业务的需求,外汇会计凭证规定为以下七类: (一)科目日结单; (二)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同人民币凭证) (三)特种转账借、贷方记账凭证; (四)单位外汇进账单; (五)汇出汇款凭证; (六)外汇买卖凭证,包括"外汇套汇凭证"和"外汇买卖凭证"; (七)表外科目记账凭证; (八)其他凭证,包括"银行收费凭证、利息计算清单"。 凭证的具体格式另见有关章节。 四、外汇会计凭证的传递 外汇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既要便利客户,又要符合制度规定。对于收付款结算业务,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暂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需到我行填制付款单据,我行按照"审核--验印--记账--复核--付款签发回单)"的程序办理。 (二)转账业务应做到"先借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贷记收款单位账户"以防付款单位透支银行资金。 (三)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四)代理行提交的凭证应先核押或核对签字无误后受理。 五、设置并登记外汇会计账簿 外汇会计账簿是以外汇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各项外汇经济业务活动的记录簿籍。它是由许多具有专门格式的账页组成的。设置和登记外汇会计账簿是外汇会计核算的一种基本方法。 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外汇总账、外汇明细账和外汇备查登记簿。 外汇总账采用借、贷、余三栏式账页。 外汇明细账:是对全部外汇业务活动连续、系统地进行详细反映和分类记录的账簿,是对总账内容的详细反映。一般按单位或具体会计核算对象分户立账,并根据外汇明细账记账凭证逐笔连续记载,其格式除采用甲、乙、丙三种账页(见第一章第六节)外,还包括以下两种: (一)外币借、贷、余和本位币借、贷、余六栏式账页,适用于两种货币的外汇买卖业务; (二)借、贷、余、积数、本次核定贷款指标、核定贷款指标累计、发放贷款累计、收回贷款累计八栏式账页,适用于核定贷款指标、记载每笔贷款的支付、计收贷款利息、收回贷款本金的外汇贷款分户账。 外汇备查登记簿:是根据外汇会计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记载补充资料用以备查的账簿。如开销户登记簿、进口托收登记簿、利率掉期登记簿、委托收款登记簿、汇出汇款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国外开来保证凭信登记簿等,必须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准确地记载。因需记载和反映的内容不同,各种登记簿的格式也各异。 六、外汇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一)种类、报送时间 同人民币报表的要求。 (二)报表折算方法: 1.折算顺序: (1)外币折美元具体为先编制原币种的会计报表,然后合并为折美元的合并会计报表。 (2)美元折本币即在各原外币报表已折为美元汇总报表的基础上,需将美元汇总报表再折算为本币报表。 2.折算汇率: (1)外币折美元的汇率执行总行资金局提供的报表日国际金融市场各币种折美元的汇率。 (2)美元折本币的汇率除实收资本项目采用历史汇率外,其余项目均采用报表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中间价,由总行资金局提供。 3.折算差额的处理由于外汇实收资本项目采用历史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与按报表日汇率折算的差额列入资本公积项目。 第二节 境外账户行的核算 境外账户行是指我行在境外开立账户的银行。 一、我行与境外账户行往来采取的核算方式:鉴于我行的外汇清算业务目前集中在总行办理,故采取总行集中开户记账核算的方式,使用"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科目核算。 二、在总行集中开户记账核算的方式下,各分行使用总行境外账户办理外汇资金的收付业务时,均通过"外币清算资金"科目核算。 (一)分行通过总行境外账户收款的核算 以境外银行给客户汇入汇款为例。 1.总行收到境外账户行的贷记报单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户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户 同时,总行通过电传向分行发送贷记报单。 2.分行收到总行贷记报单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总行贷记报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户 贷:汇入汇款 解付给客户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凭证加盖业务章后交客户作收账通知,另两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汇入汇款 贷:单位存款--××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如收款人为在本行开户的客户,则直接解付,可不通过"汇入汇款"科目核算。 3.总行收到境外账户行的贷记报单,因编号不清等原因,不能及时确认并通知分行时,应列作其他应付款待查,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户 贷:其他应付款查明原因并通知分行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 借:其他应付款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户 (二)分行通过总行境外账户付款的核算: 1.办理付款时,分行通过总行向境外账户行发送SWIFT或电传的付款指令,客户填制的汇款申请书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付款电传作贷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借:单位存款--××单位户 贷:汇出汇款 2.总行收到境外账户行的已借记通知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账户行的已借记通知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户 同时,总行通过电传向分行发送借记通知。 3.分行收到总行已借记通知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借记通知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借:汇出汇款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户 4.若总行收到境外账户行已借记通知后,因编号不清等原因,不能及时确认并通知分行时,应列作其他应收款待查,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 借:其他应收款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户 查明原因通知分行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户 贷:其他应收款 (三)总行与境外账户行利息收入与费用支出的核算: 1.总行收到境外账户行利息收入的贷记报单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作借方凭证的附件。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利息收入户 2.总行收到境外账户行透支利息、费用支出的借记通知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境外账户行借记通知作贷方凭证的附件。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户 第三节 外汇系统内往来的核算 外汇系统内往来的核算内容包括:调拨资金、外币清算资金、系统内资金拆借、内部往来及其利息收支的核算。 一、外汇业务调拨资金的核算 外汇业务调拨资金是总行调拨给分行外汇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外汇业务的调拨资金利率执行资金局确定的利率,总行按季向分行计收调拨资金利息。 (一)划拨 1.总行通过外币清算资金划拨时,总行清算中心根据业务部门的"信贷资金调拨通知单"和电传报单,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 分录为:借:调拨资金--××分行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分行根据总行电传报单,作会计分录: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贷:调拨资金--总行; 2.总行直接汇款给分行在当地同业的账户时,总行清算中心根据业务部门的"信贷资金调拨通知单"和有关付款单据,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 分录为:借:调拨资金--××分行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 分行根据当地同业进账单,作会计分录: 借: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行 贷:调拨资金--总行 (二)归还本金 1.分行通过当地同业账户将归还的调拨资金划入总行指定的账户时, 分录为:借:调拨资金--总行 贷: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行 总行收妥款项后,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 贷:调拨资金--××分行 2.总行直接通过外币清算资金扣收分行时,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贷:调拨资金--××分行 分行根据总行的借记报单,作分录: 借:调拨资金--总行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三)利息收支的核算与人民币调拨资金的核算相同(见第五章)。 二、外币清算资金的核算 外币清算资金科目用以核算总行与分行之间的外币清算资金往来。外币清算资金利率执行资金局确定的利率,总行按季向分行计付外币清算资金利息。各开办国际业务的分行均应在总行开立外币清算资金账户。 (一)分行将外币资金头寸汇入到总行的境外账户时,总行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分行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贷: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行 (二)总行按季向分行计付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时,总行分录为: 借: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支出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分行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贷: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收入 (三)分行在总行的外币清算资金发生透支后,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总行清算中心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贷: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收入 分行分录为: 借: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外币清算资金利息支出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四)分行通过外币清算资金账户付款时,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 分行分录为: 借:单位存款--××单位 或有关科目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三、外汇业务系统内拆借的核算与人民币系统内拆借的核算相同(见第五章) 四、外汇业务内部往来的核算与人民币内部往来的核算相同(见本办法有关章节) 第四节 外汇存款的核算 一、活期存款 (一)开户 境内机构持经外管局批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一式二联)到我行开户,填写开户申请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第二联与开户申请书专夹留存。在第一联开户回执上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退客户,其他相关手续同人民币活期存款的核算(参见"第二章存款业务的核算")。 (二)存入 客户将开户款项汇入我行的境外账户后,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并通知分行,并作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分行收到总行电传报单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加盖外汇业务结算专用章后交客户,另两联分别为借贷方记账凭证,总行贷记报单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贷:单位存款 (三)支用 付汇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客户须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到我行办理。 外汇活期存款支用的核算参见本章"第十三节国际结算业务的核算"部分。 (四)计息 外汇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计息方法及结息日均与人民币活期存款相同。存款利率执行资金局的有关规定。 有关核算参见"第二章存款业务"的核算。 (五)清户 客户申请撤销账户或我行接到外汇管理局下达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后,应参照"第二章存款业务的核算"中的相关规定,办理清户手续。 二、定期存款 外汇定期存款种类期限及利率执行资金局的有关规定。 (一)开户 客户在本行办理定期存款时,须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待款项收妥后,按人民银行规定出具"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一式二联。第一联证实书底卡交客户,加盖预留印鉴后,按顺序排列,专夹保管,第二联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和名章后,交存款人。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另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会计分录: 借:单位存款--××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户 同时,作表外会计分录: 付: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支取: 1.到期支取或过期支取 存款人持到期或过期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来支取存款时,应查验存款证实书是否本行出具,然后抽出底卡,核对号码、预留印签、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利率、存期、到期日等内容一致后,销记"开销户登记簿",计算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三联,第三联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给收款人作收账通知,其余两联分别作"应付利息"(或"存款利息支出")记账凭证和"单位存款"记账凭证,办理转账。 计付利息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 或借:利息支出--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单位存款 对存入本金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存款人要求续存时,按开户存入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存款开户证实书清户。另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以原存款开户证实书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单位定期存款 贷:单位定期存款 同时,作表外会计分录: 付:重要空白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如不续存,应将款项转入存款人指定的账户,相关手续参见活期存款核算的支取部分。 过期支取的过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提前支取 存款人临时需用资金可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但部分提前支取仅限一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根据提前支取的金额、存期、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如为部分提前支取,原存款应全部销户,另按存款人未提取部分,重新出具"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其存入日期、期限和利率均同于原存款开户证实书,在"开销户登记簿"中新开户备注栏注明"部分支取续存"字样,同时销记原账户。原账卡加盖"销户"戳记,附于新账卡后,以便备查。其他会计核算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三)利息计算: 1.预提利息定期存款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均应按季预提利息,预提利息的时间为3、6、9、12月的5日前,计算公式为: 预提定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季平均余额×年利率÷4 定期存款季平均余额=定期存款季度内各月初余额之和÷3 预提时,首先编制"预提定期存款利息计算表"根据计算出的预提金额,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预提定期存款利息计算表"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 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定期存款利息户 "预提定期存款利息计算表"格式如下: 预提定期存款利息计算表 单位:元 存款档次 结存余额 合计 平均余额 利率(%) 预提利息 月 月 月 合计 2.到期计息 定期存款到期时,计算利息,填制一式三联"国家开发银行利息计算清单",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一联寄交客户,二、三联留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应付利息 或:利息支出--单位存款利息支出 贷:单位存款--××户 第五节 外汇贷款的核算 一、外汇借款转贷款 外汇借款转贷款包括境外商业借款转贷款、境外发债转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转贷款、买方信贷借款转贷款、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款和国家外汇储备借款转贷款。 使用外汇借款转贷款的项目单位需持借款合同依据资本项目开户要求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开立外债还本付息账户通知书",若提入现汇的还需办理"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批准书",连同其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开户手续到营业部门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门依据"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批准书"为客户开立贷款专户,依据"开立外债还本付息账户通知书"为客户开立还贷专户。 (一)境外商业借款转贷款、境外发债借款转贷款、国家外汇储备借款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转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境外商业借款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商业银行借入货币资金。境外发债是指我行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外汇储备借款是指我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借入的外汇储备资金。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是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向我行提供的贷款。 我行经办的境外商业借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上游表现为对国外的长期借款,下游表现为我行对项目单位的借款转贷款;境外发债借款转贷款,上游表现为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的外币债券,下游表现为我行对项目单位的借款转贷款;国家外汇储备借款转贷款,上游表现为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借款,下游表现为我行对项目单位的借款转贷款。 执行对外借款协议和对内转贷协议时,会提入现汇。总行国金局与分行及清算中心依据我行外汇贷款操作办法,执行境外借款协议与国内转贷协议,但分行会计人员与清算中心会计人员应根据上下游借款(转贷款)协议的结构统一设置境外借款账号及转贷款账号,审核后通知结算执行人员及信贷员,以利于今后与国外银行的对账。 1.从境外提款的核算 总行负责执行上游协议,依据外汇提款审批单及境外银行的贷记报单,做提款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境外商业借款 或发行境外债券 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其他外汇借款(主要核算外汇储备借款); 2.下拨资金的核算分行向总行请领资金时,填制调拨外汇资金申请书, 总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将资金实划分行。 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分行户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户 分行收到总行划拨资金的贷记报单后,填制有关凭证,总行贷记报单做借方凭证附件,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户 贷:调拨资金--总行户 3.发放贷款的核算 客户每次向分行申请提款,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支付凭条(一式六联)与"国家开发银行单位外汇进账单"(一式两联),并加盖预留印鉴,营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办理提款。若为浮动利率,则营业部门对每期提款利率须按当期境外借款协议所确定的利率进行调整。分行分录为: 借:外汇借款转贷款--境外商业借款转贷款 或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转贷款 其他外汇借款等 或:外汇债券转贷款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支付凭条(第一联) 贷:单位存款--××户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单位外汇进账单(第二联) 提款后,以回单通知客户及信贷员。 4.支用贷款的核算客户从分行支用贷款时,分行信贷人员应向会计人员提供有权签字人员签批的"付款审批单"。支用贷款的会计核算参见本办法"国际结算业务的核算"部分。 5.利息的核算 外汇借款转贷款一般一年两次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分次还本。每期付息日和还本日,分行信贷部门同时监控还本付息情况,负责催收。 (1)分行对客户计息 分行会计人员根据信贷部门向客户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复印件计算利息,并填制"开发银行利息计算清单",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一联寄交客户,二、三联留作会计附件,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2)总行对分行计息 总行扣收分行外汇调拨资金利息的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户 贷: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户 分行接到总行计息通知后的分录为: 借: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调拨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户 注:总分行之间调拨资金的计息方式和核算办法参见"系统内往来的核算" (3)客户归还利息 客户归还的贷款利息到总行账户时,总行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户 分行收到总行贷记报单时,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户 贷:单位存款 分行收息分录为: 借:单位存款 贷:应收利息 (4)对外还息 总行对外付息时,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港澳及国外借款利息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6.管理费、承诺费的核算 外汇贷款发生管理费、承诺费时后,应通知客户。 若客户将管理费承诺费及利息汇给分行当地同业的账户上,分行分录 借: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贷:单位存款 若汇入总行的境外账户,总行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境外同业款项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分行收到总行的贷记报单时,分行分录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贷:单位存款 若分行直接扣收项目单位管理费承诺费,并汇给总行,分行分录: 借:单位存款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总行统一对外付出管理费承诺费后,分录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贷:存放港澳及境外同业款项; 7.贷款到期客户归还本金 到期还本,总行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境外同业款项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分行收到总行的贷记报单时的分录: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户 贷:外汇借款转贷款 或:外汇债券转贷款等科目; 8.对境外归还本金 总行对外还本时,分录为: 借:境外商业借款 或:国际金融组织借款 其他外汇借款 发行境外债券等科目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9.分行向总行归还调拨资金 贷款到期后,总行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户 贷:调拨资金--××分行户 分行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总行户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户 (二)买方信贷借款和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是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提供的信贷,再由进口国银行转贷给进口商用以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技术和设备,以及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国政府借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国库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一般利率低,期限长。买方信贷业务的境外借款协议与国内转贷协议联系紧密,存在衔接问题,其构成中的85%部分无现汇提入但有转账问题。外国政府借款与其基本相同。 总行国金局与分行及清算中心依据我行外汇贷款操作办法,执行境外借款协议与国内转贷协议,但分行会计人员与清算中心会计人员应根据上下游借款(转贷款)协议的结构统一设置境外借款账号及转贷款账号,审核后通知结算执行人员及信贷员,以利于今后与国外银行的对账。 1.提款的核算 买方信贷借款转贷款客户每次通过分行向总行提款时,总行即同时授权国外贷款行对外付款,执行程序是总行负责对外协议的执行,分行负责对内协议的执行。 总行清算中心分录为: 借:调拨资金--××分行户 贷:买方信贷借款 或外国政府借款 原始单据需要: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买方信贷对外提款审批单(由国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总行清算中心对外发出的加押电传或SWIFT提款指令;③国外银行的提款确认(因协议条件不同,提供时间也不一致,应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当日或隔日确认); 分行分录为: 借:外汇借款转贷款--买方信贷转贷款 贷:调拨资金--总行户 原始单据需要:客户提交的"提款兼对外付款通知书"(具体格式由信贷人员与客户在信贷协议中确定)和总行的已对外提款确认书。分行登记买方信贷转贷款账时,应按总行确认的国外银行提款起息日起息。 2.利息资本化的核算 宽限期内,境外借款转贷利息部分给予客户利息资本化的优惠时,客户仅需付转贷利差部分,分行分录为 借:单位存款 贷:利息收入--转贷款利差收入 支付转贷利息时需要的附件:信贷处向客户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复印件和客户递交的扣款通知或填制的活期存款支取凭条; 3.还本付息期间的核算宽限期过后,付息还本的核算与前述商业借款转贷款的核算相同。 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我行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主要分为两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搭桥贷款。 (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为满足客户的短期外汇流动资金需求,而提供的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信贷部门签署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后,应将合同副本交营业部门,客户应在办好外管局审批手续后,再来营业部门办开户手续,填制预留印鉴,取得贷款账号。 1.提款的核算客户每期提款,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支付凭条(一式六联)"与"国家开发银行单位外汇进账单",并加盖预留印鉴,营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办理提款。分录为: 借:流动资金贷款--××户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支付凭条(第一联),第四联交客户作为回单 贷:单位存款--××户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单位外汇进账单(第二联),第一联交客户作为回单) 提款后,通知信贷员。 注:分行从总行请领外汇资金头寸及总行下划头寸给分行的分录参见本办法"第三节外汇系统内往来的核算"。 2.利息的计算 流动资金贷款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信贷部门同时监控还本付息情况,负责催收贷款本息。 每季末的20日计算利息,填制一式三联"国家开发银行利息计算清单",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一联寄交客户,二、三联留作会计附件,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客户归还的贷款利息到总行账户时,总行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外币清算资金--××分行户 分行收到总行贷记报单时,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总行户 贷:单位存款 分行收息分录为: 借:单位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 3.本金的核算 到期还本,附件与收息时相同。 借:单位存款--××户 贷:流动资金贷款--××户 (二)搭桥贷款因我行承诺的外汇境外贷款的转贷资金未落实,转为向项目单位提供的短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搭桥贷款。搭桥贷款客户提款,除与正常流贷相同的手续外,每次提款均要信贷员审批,才予以办理。提款、计息和归还本金的核算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第六节 外汇拆借的核算 一、境外拆借 境外拆借是指我行与境外交易对手行进行的外汇资金拆借业务,分拆入、拆出两种情况。 (一)拆出业务 1.拆出时 根据对手行或经纪人的电传正本交易确认:"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借记报单,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拆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2.收回本息时 收回本息时,依据账户行贷记报单验算所收本息是否正确,并做如下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拆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户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港澳及国外同业利息收入户 (二)拆入业务 1.拆入时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拆入款)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我行对外发出的拆入款电传确认及对手行回复确认和账户行贷记报单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港澳及国外同业拆入--××户 2.归还本息时 归还本息时需要验算所还本息是否正确,同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归还拆入款)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账户行借记报单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港澳及国外同业拆入--××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境外同业拆入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二、境内拆借 境内拆借是指我行与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外汇资金拆借业务,分拆入、拆出两种情况。 (一)拆出业务 1.拆出时 依据"资金拆借合同"、"外汇资金拆借审批表"、"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借记报单,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户 或:拆放金融性公司--××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2.收回本息时 收回本息时,根据账户行贷记报单验算所还利息是否正确,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拆放同业--××户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户 或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拆放金融性公司--××户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 (二)拆入业务 1.拆入时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拆入款)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我行对外发出的拆入款电传确认及对手行回复确认和账户行贷记报单做会计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同业拆入--××户 或:金融性公司拆入--××户 2.归还本息日归 还本息时,需要验算所还本息是否正确,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归还拆入款)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借记报单做如下会记分录: 借:同业拆入--××户 或:金融性公司拆入--××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同业拆入利息支出户 或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第七节 境外投资的核算 一、境外短期投资 境外短期投资是指我行购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一年期以内的除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一)购入时 根据对手行或经纪人的电传正本交易确认;"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借记报单,做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二)收回本金及收益时 收回本金及收益时,应依据账户行贷记报单验算收益是否正确并做会记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短期投资--××户 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收益户 二、境外长期投资 境外长期投资是指我行购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发行的一年期以上的除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一)购入时 购入长期债券时,根据对手行或经纪人的电传正本交易确认;"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借记报单,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户(投资本金) (此处为实付金额,而非债券面值)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二)季末计提利息,摊销折、溢价时 每季末应计提利息,摊销折、溢价,公式如下: 每季摊销折价=(债券面值-实付金额)/(债券年限×4) 每季摊销溢价=(实付金额-债券面值)/(债券年限×4) 每季计提利息=债券面值×年利率×实际天数/360 1.平价购入时: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每季计提利息) 贷: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 2.折价购入时: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每季摊销折价) 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每季计提利息) 贷: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 3.溢价购入时: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每季计提利息) 贷: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每季摊销溢价) (三)收息时 收息日应依据账户行贷记报单,验算所收利息是否正确。 长期投资付息方式分为定期付息(按季、半年、年)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长期投资--应计利息(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 (四)收回本金及收益时 收回本金及收益时,应依据账户行贷记报单验算收益是否正确。 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长期投资--债券 投资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 注:长期投资的付息日与还本日往往不在季末,但只要第一期和最末一期摊销的折/溢价相加为一个整季摊销金额即可。 第八节 境外发债业务的核算 境外发债是指我行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发债分平价、折价、和溢价三种,境外发债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 一、发行的核算 发债后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发债合同副本或摘要(资金局提供,包括发行方式、面值、起息日、实到账金额、发债手续费、期限、利率、计息方法、还本付息日期及方式等主要条件,并签字确认)和账户行正本报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平价发行: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发行境外债券 折价发行: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债券折价 贷:发行境外债券 溢价发行: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发行境外债券 债券溢价 若发债是对项目的,则在接到承销商的发行费用通知后: 借:其他应收款--发债手续费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同时扣收各项目单位: 借:单位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发债手续费 若发债不针对项目,则在接到承销商的发行费用通知后: 借:手续费支出--发债手续费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二、付息及摊销折、溢价的核算 发行债券一般每半年付息一次,并摊销折价或溢价,公式如下: 每次付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2每次摊销折价=(债券面值-发行价格)/(债券年限×2) 每次摊销溢价=(发行价格-债券面值)/(债券年限×2) 清算中心会计人员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外行汇资金业务审批单"(资金局提供的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境外账户行的正本报单,核对付息金额,并摊销折价或溢价,分录为: 平价发行:借: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折价发行:借: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债券折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溢价发行:借: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债券溢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三、到期还本的核算 到期归还本金,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资金局提供的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境外账户行的正本报单,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境外债券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第九节 外汇商业借款的核算 外汇商业借款是我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商业银行借入的货币资金。外汇借款协议签署后,国金局需向总行营业部或有关分行提供借款合同副本及摘要,摘要中应将借款种类、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法、提款方式、还本付息日期及方式等主要条件。 一、提款的核算 清算中心会计人员根据"对外提款审批单"(总行营业部或分行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清算中心对外发出的加押电传提款指令;贷款银行的提款确认;若为浮动利率,需资金局或国金局及时提供已与贷款行确认的每期利率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贷:境外商业借款--××户 注:若贷款协议中已确定提款表,到期自动提款,则"对外提款审批单"和"加押电传提款指令"可以不提供。。 二、付息的核算 外汇商业借款一般每半年付息一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审批单"(国金局提供,经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核对付息金额无误后,做如下分录: 借:利息支出--港澳及国外借款利息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三、归还本金的核算 分期还本或到期一次归还本金,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审批单"(国金局提供,经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核对金额无误后,做如下分录: 借:境外商业借款--××户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户 第十节 经营套汇业务的核算 我行的外汇买卖业务分为自营和代客两种。自营是我行单纯为赚取外汇买卖收益而对外进行的,同时进行买进、卖出两笔交易,当日平盘。代客则是客户为控制风险,向我行提出外汇买卖申请后,我行在此基础上,同时对外、对内进行两笔反方向外汇买卖业务。因此对以上两种业务需作两笔相反方向会计分录,汇率差为外汇买卖收益,其中包括代客买卖收取的外汇买卖手续费。自营与代客外汇买卖又按交割日分为即期和远期。即期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交割;远期则在交易日约定将来某一天为交割日。 一、自营外汇买卖 发生自营外汇买卖后,清算中心会计人员根据对手行电传发来外汇买卖交易确认正本;"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由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填制一式六联"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套汇水单",进行账务处理。 (一)即期交易的核算(以购入即期法郎交易为例) 买进法朗:借:经营套汇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或:其他应付款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法郎 或:其他应收款?贷:经营套汇 卖出法朗: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或:其他应收款 贷:经营套汇 借:经营套汇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法郎 或:其他应收 买卖收益:借:经营套汇 贷:汇兑收益 买卖损失:借:汇兑损失 贷:经营套汇 注:如果买卖交易对手为同一家,买卖损益轧差交割,则可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轧差,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只反映交割差额。 (二)远期交易的核算(以购入远期法郎交易为例) 交易日分录: 借:经营套汇 贷:期付外汇--美元 借:期收外汇--法郎 贷:经营套汇 交割日分录: 借:期付外汇--美元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法郎 贷:期收外汇 买卖损失:借:汇兑套汇 贷:经营套汇 二、代客外汇买卖 资金局进行代客外汇买卖交易后,清算中心会计人员应根据"外汇买卖委托协议"正本(客户提交,由资金局审核签字);对手行电传发来外汇买卖交易确认正本;"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审批单"(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填制一式六联"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套汇水单",复核后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第一联寄交客户,其余留作记账凭证。 会计分录如下(以客户用美元买法郎为例): (一)即期交易 与对手行:借:经营套汇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法郎 贷:经营套汇 与客户:借:单位存款--美元 贷:经营套汇 借:经营套汇 贷:单位存款--法郎 买卖收益:借:经营套汇 贷:汇兑收益 (二)远期交易 1.交易日: 与对手行:借:经营套汇 贷:期付外汇--美元 借:期收外汇--法郎 贷:经营套汇 与客户:借:期收外汇--美元 贷:经营套汇 借:经营套汇 贷:期付外汇--法郎 结转买卖收益:借:经营套汇 贷:汇兑收益 2.交割日: 与对手行:借:期付外汇--美元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法郎 贷:期收外汇--法郎 与客户:借:单位存款--美元 贷:期收外汇--美元 借:期付外汇--法郎 贷:单位存款--法郎 三、经营套汇业务损益的结转 经营套汇业务损益的结转原则是:业务发生时,能逐笔结转损益的,逐笔结转;不能逐笔结转损益的,年末根据资金局发布的外汇牌价对"经营套汇"科目的余额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逐笔结转时的会计分录见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的核算部分。 (二)年末结转损益时的会计处理: 在"经营套汇"科目下增设"人民币"明细户,专门核算年末时经营套汇科目各币种折算为人民币时的差额。年末将各币种的经营套汇科目余额按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年末结转的损益均按人民币核算。 1.若借方余额大于贷方余额,计为本行的损失,分录为: 借:汇兑损失 贷:经营套汇(人民币户) 2.若借方余额小于贷方余额,计为本行的收益,分录为: 借:经营套汇(人民币户) 贷:汇兑收益 第十一节 掉期业务的核算 一、发债货币掉期 一般发债货币掉期业务与发债业务同时执行。以我行发行武士债(票面是日元)当日掉期为美元为例: (一)发债并掉期日 清算中心的会计人员依据发债条件和掉期协议副本或摘要(由资金局提供,包括发行方式、面值、起息日、实到账金额、发债手续费、期限、利率、计息方法、还本付息日期及方式等主要条件,并签字确认);对手行的掉期交易确认电传正本和账户行正本报单,做如下分录: 日元债进账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日元) 贷:发行境外债券(日元) 掉期为美元借:货币掉期(日元)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日元)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贷:货币掉期(美元) (二)付息日 每次对外付息,只需做美元的对外付息分录,不需做日元与美元掉期的相反分录。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美元)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三)到期还本日 每次对外还本,作减少负债分录的同时还要做相反分录以减少掉期金额。分录为: 借:发行境外债券(日元) 贷:货币掉期(日元) 借:货币掉期(美元)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美元) 二、信贷项下利率掉期 我行客户资金均来自信贷项下,为控制信贷风险,由国金局境外借入转贷客户的浮动利率贷款可以由国金局审批后,委托资金局办理利率掉期。客户提出申请后,资金局对内、对外同时作两笔相反方向利率掉期业务,将风险转出。掉期发生时,不作表内账务处理。 (一)利率掉期交易日 由于利率掉期合约在执行前不会形成我行真实的资产或负债,故只进行表外核算。 1.与境外银行签署利率掉期合约时,按与境外对手行的掉期合约,做分录: 收:利率掉期协议(合约中的金额) 2.接受国内客户利率掉期委托书时,按与国内客户利率掉期委托书,做分录 收:利率掉期协议(委托书中的金额) (二)利率掉期付息日 每期(通常每半年)掉期协议执行付息一次: 1.对客户 与贷款协议同时执行,客户付我行固定利率,总行营业部或分行分录为: 借:单位存款 贷:利息收入--转贷款利息收 --转贷款利差收入 (与国内客户转贷款协议的应得收入) 贷:其他营业收入--掉期轧差收入 --掉期利差收入 (与国内客户掉期协议的应得收入) 2.对掉期对手行 将应收与应付利息轧差执行。清算中心会计人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付款审批单"(资金局提供,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核对金额入账,并进行账务处理: (1)若我行的应收利息大于对外的应付利息时,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其他营业收入--掉期轧差收入 (2)若我行的应收利息小于对外的应付利息时,分录为: 借:其他营业支出--掉期轧差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3.表外分录 如遇到本金数额减少时,要做相应的表外分录。按本金减少金额,分录如下 付:利率掉期协议(本金减少额) (四)合约终止日 利率掉期合约终止时,做表外冲销分录: 付:利率掉期协议(终止时的金额) 利率掉期的收方余额代表利率掉期合约或委托书中尚未支付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列示。 三、长期投资的利率掉期 我行买入的境外长期债券,一般为浮动利率。资金人员将其掉期为固定利。 (一)掉期日 发生长期投资的利率掉期后,清算中心会计人员根据资金局提供的掉期协议副本或摘要和掉期对手行交易确认电传正本,做表外账务处理,分录为: 收:利率掉期协议--固定利率 收:利率掉期协议--浮动利率 (二)掉期执行日 每半年执行时,将应收与应付收益轧差执行,根据资金局提供的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付款审批单"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核对收益轧差金额入账,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其他营业收入--掉期轧差收入 或借:其他营业支出--掉期轧差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三)掉期到期日 到期执行时,除收益轧差执行外,还应冲销本金的表外科目,根据资金局提供的各级负责人签字审批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资金业务付款审批单"和账户行的正本报单,分录为: 1.当本金轧差后,我行表现为头寸进账时,分录为: 借: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其他营业收入 2.当本金轧差后,我行表现为头寸出账时,分录为: 借:其他营业支出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同时,作表外分录: 付:利息掉期协议--固定利率 付:利息掉期协议--浮动利率 第十二节 结售汇业务的核算 结汇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办理的人民币与某种外币之间的买卖,包括结汇、售汇以及相应与交易中心的平盘业务等(我行目前暂不办理)。结汇售汇业务通过"外汇买卖"科目核算,采用我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我行对客户挂牌报价时,应依据人行公布的中心汇率确定,买入卖出价格上下不超过中心汇率的0.15%。 一、结汇业务 结汇是按规定将企业收入的外汇以人民币汇买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企业。办理结汇时,应填制外汇买卖凭证一式七联。其中:第一、七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客户,第六联留存,第二、五联分别作人民币和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凭证,第三、四联分别作有关科目的借贷方凭证。 借:单位存款--××单位户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单位存款--××单位户人民币 或有关科目 二、售汇 售汇是我行以人民币汇卖价收进客户的人民币,相应的现汇付给客户。售汇时应填制外汇买卖凭证一式七联,其中:第一、七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客户,第六联留存,第二、五联分别作人民币和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凭证,第三、四联分别作有关科目的借贷方凭证。我行应按外管局售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有效单据后,方可售汇。 借:单位存款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汇卖价)人民币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单位存款 外币 或有关科目 三、平盘 与交易中心平盘,包括卖出外汇和买入外汇两种交易。 (一)卖出外汇指我行所买入的外汇超过国家规定的持有额度时,应将买入的外汇到国家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平盘交易相应的人民币入我行账。发生此业务时,应根据同业签发的有关凭证,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同业凭证作附件。分录为: 借:外汇买卖 外币 贷: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行户 外币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汇兑收益 人民币 (二)买入外汇指当我行所持有的外汇不足国家规定的额度时,我行可到国家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平盘买入外汇的交易,平盘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我行人民币减少,相应的外汇入我行账。外汇入账后,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两联,以同业凭证作附件。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汇兑收益 人民币 借:存放境内同业--××行户 外币 贷:外汇买卖 外币 第十三节国际结算业务的核算 由于我行目前国际结算业务只有进口方式,故本制度只规定了信用证、汇出汇款、托收业务、保函进口部分的核算。 一、信用证的核算 (一)开立信用证 客户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提交与境外出口商签定的贸易合同和开证申请书,该申请书经信贷处审核签字同意后,由结算人员具体办理对外开证事宜。 1.存入保证金时 需由客户填制保证金进账单一式四联,并加盖预留印鉴,结算人员审核后加盖外汇业务专用章,一联留作财务附件,一联退回客户,另外两联分别由信贷处和结算经办人员留存,会计分录如下: 借:单位存款 贷:保证金 2.对外开证时 结算人员依据信贷处签字的客户申请书付本(或复印件)以及电开信用证付本,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结算款项--信用证 贷:代收外汇结算款项--信用证 注:信用证业务会计科目及账户的编号原则:一般将信用证业务会计分录中的尾号与结算人员开立信用证的业务编号保持一致 (二)修改信用证时 结算人员必须依据客户的信用证修改书及我行的信用证修改电来编制会计分录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又分以下四种情况: 1.增加开证金额时,会计分录与开证时相同; 2.减少金额时,其分录与开证时相反; 3.信用证延期时,应在信用证延期日首先冲销原信用证的余额,然后将延期的信用证视同开证处理; 4.注销信用证要凭双方银行的加押注销电传来处理,注销时,用红字填凭证冲销。 (三)审核进口单据及对外付汇 我行收到境外银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与原信用证核对无误后,结算经办人员缮打"进口单据通知书"(一式五联),并将有关单据退客户,客户审核后在"企业委托银行付款通知书"联上盖章确认承付后到我行办理对外付款,结算人员在付款前应首先查看客户的存款户或保证金户有无足额存款支付,若发现无足额存款则应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报告。若无问题,在正常付款后,凭付款单据及客户的承付通知书做如下分录: 分行分录: 借:单位存款 或保证金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总行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 同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作分录: 借:代收外汇结算款项--信用证 贷:应收外汇结算款项--信用证 (四)信用证到期后 由结算人员制单冲销,分录与开证时相反,不须任何附件,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1.效期在开证地(如总行开证,则于北京)到期的,由结算人员于到期日冲销; 2.效期在国外到期的,由结算人员于到期日一个月后制单冲销。 (五)信用证业务在资产负俩表中的反映原则 因信用证业务反映的是我行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并且数额相等,故在资产负债表中采取轧差反映的方式,轧差后余额为零。 二、汇出款的核算 参见本办法"第二节境外账户行的核算"。 三、托收的核算 由于托收业务不会形成我行真实的资产或负债,所以应列为表外处理,相应的进行表外核算。 (一)收单日 收到国外托收单据,结算人员填制"进口单据通知书",表外会计分录为: 收:进口托收 (二)客户付款日 客户付款时,冲销表外账,表外会计分录为: 付:进口托收 1、如果付款行为我行,需附件:客户签章的"企业委托银行付款通知书"; 2、如果付款行为其他银行,客户须提供书面通知,以作为会计冲销凭证。 四、保函的核算 保函是指我行为支持国内客户进口(通过境外银行)向境外出口商具的履约付款担保函及其他方式的保函。 (一)开立保函 我行对外出具保函时,结算人员要凭客户提交的保函申请书及批准手续对外电开或信开保函,一茁时,凭客户申请书及保函付本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结算款项--保函 贷:代收外汇结算款项--保函 (二)保函项下对外付款 结算人员凭国外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正本及客户承付通知书,对外付款后,作如下分录: 分行分录: 借:单位存款 或保证金 贷:外币清算资金--总行 总行分录为: 借:外币清算资金--××分行 贷: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行 同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录为: 借:代收外汇结算款项--保函 贷:应收外潢结算款--保函 (三)保函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 保函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原则同信用证。 第十四节 外汇会计印章及管理 一、外汇会计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规定 外汇会计业务用印章分为:外汇会计专用章(或外汇财务专用章)、外汇业务专用章、外汇业务结算专用章、外潢转讫章四类。 外汇会计专用章(或外汇财务专用章)用于向同业务往来开户银行支款,并应给开户行预留印模;外汇业务专用章用于对外签发收(付)款通知,计算利息清单和账务联系书等;外汇业务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有关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业务量少可以用外汇业务专用章代替);外汇转旋章用于已处理的一切内部转账凭证。 二、外汇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 外汇会计印章是办理国内收、付款的印信及凭据,必须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未启用的印章由会计主管人员保管,已启用的印章要按照分工指定人管。各种业务专用印章在启用时,应在"外汇会计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记簿"上顾留印模,登记使用日期,领用保管人员要签名盖章。调换人员时,要办理交换手续,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并在登记簿上签名盖章。业务印章在停止使用时,应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原因并切角毁损后交有关部门保管。 各种外汇会计专用章要按规定的范围正确使用。营业终了应将会计业务印章全部存入保险柜保管。业务印章保管和用印必须坚持一个,不得随意分人用印,由于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会计专用章而出现的问题,原保管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