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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的暂行规定

2008-02-16 08:53 次阅读

冀政198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的暂行规定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目前,省和各地、市都有一批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所属和组建的公司,这些公 司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半行政性的,而且有发展增多之势。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不少 公司截留放给企业的权力,限制了企业的活力。为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 搞活企业,对这些公司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公司必须是在经济发展 的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组织,必须是企业而不是行政机构。要 有利于发展横向联系,保证企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要有好的经济效益。因 此,凡是行政性的公司,应予撤销或解体,有条件的可以转轨变型。对于那些由行 政部门组建起来的“皮包”公司,要一律清理、撤销。   二、有条件转为企业的行政性公司和半行政性公司,要加快转轨变型,鼓励和 支持他们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转变成经营型和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实行经济独立, 自负盈亏,与主管行政机构脱钩。   三、今后,各种公司一律不准从企业抽取管理费。要积极开展购销、技术、信 息、咨询服务等经营业务活动,公司的经费来源于经营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今后,各种公司原则上不要再经营国家计划内统配物资,可积极参与市场 调节,协助企业组织计划外物资。对于国家统配物资,能够通过行政机构分配直达 到企业或地、市的,要直接组织下达;不能直达的,在物资体制未改革以前,有的 公司受行政部门的委托可继续经营,但不得借此卡企业。省计划下达的指令性产品 由省调拔分配。各种公司均不得从企业上调紧俏产品,自已谋利。   五、各种公司必须努力为企业服好务,而不准设卡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权力。组 建公司必须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捏合”。企业是否参加,完全由 自已做主,并且有退出的自由。   六、清理和整顿各种公司,要从有利于搞活企业,发展社会生产力着眼。要实 事求是,进行调查研究,区别情况,拟定方案,积极而有步骤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