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1983173号 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加强征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现对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加强征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个人或联户通过购买、转让、转借、赠送、承包等各种方式所得到的汽车 和拖拉机(以下简称个人车辆),按照《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第四条 第二款中对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征费的规定标准征收养路费。即:汽 车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月吨位费额七十元;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征收;拖拉 机按发动机每马力每月三元五角计征。 对只在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将行车执照、牌照交存征费部门,暂免征收养路费。 对个人车辆在银行设有帐户的,可按照《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每月三日前在同城范围内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结算的规定办 理;异地间可通过汇款汇交。 在银行没设帐户的各有车户,应于月底前持行车执照主动到车籍征费部门缴纳 下月养路费。如停驶、修理、封存时,应在月底前将其行车执照、牌照交存征费部 门办理停征养路费手续;对中旬和下旬启用的车辆,可分别按月费的三分之二和 三分之一征收 二、交通部门各县所属集体运输企业,因把车承包到个人,不能如实地按规定 费率缴纳养路费的单位,征费部门对其可改为按月按吨位缴纳。 三、各有车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缴纳养路费。养路费证是缴纳养路费的凭证,应 贴、挂在风挡玻璃内以备查验,如不随车带证,按漏费处理。 四、对无牌照偷驶以及有拒缴养路费的车辆,各级征费部门有权扣车,待其补 缴养路费或罚款后放行。扣车期间看车费用及停车损失,均由车属单位或个人自理。 五、本规定,自省人民政府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