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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自贡悦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8:5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自贡悦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2000年5月19日 国税函[2000]3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自贡悦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   示》(川国税函[2000]116号)收悉。四川自贡悦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是由   自贡电力实业总公司与台湾陈万贵先生合资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   元人民币,其中外方占28.69%,经营期限11年,主要从事小水电、火电的开   发、建设与营销,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该公司适用企业所   得税税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   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有关规定,四川自   贡悦胜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水电、火电的开发、建设与营销等取得的所得,可以适   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6月8日以川国税函[2000]196号转发自   贡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