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

2008-02-16 08:5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一)    1994年5月17日 财预字[1994]第5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   务局、分金库:   税制改革后,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   项税收。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   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现将   "先征后退"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无论是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收返还",还是"财政返还",   都采取先按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后按原征税科目退税的办法。   (二)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   担;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属于地方   预算收入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   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二、先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1994年新税制出台后,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实行"先   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办法的一些行业和项目的退税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退税的审批。   上述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的企业,均应按照税收条例的规   定,先缴纳各项税收。纳税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   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方法审批办理退税:   (一)对进口商品的退税,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对部分进口货物予以退税的   通知》的规定,由有关企业提供纳税凭证,向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经纳税地海   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   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和金库,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有关纳   税地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   国库退付。无财政部批件文号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二)对集中缴库的银行等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   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   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三)对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   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   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   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