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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8:5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9日 国税函〔1999〕4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   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   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   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   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   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   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