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70号建议的答复 1998年5月19日 财税政字[1998]126号 孟志毅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征收驻我旗部队农场农业税的问题”的议案(转建议)收 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建议是有道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部队是 农业税的纳税人。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为了鼓励军队开荒种地,发展生 产,保证军队的供给,国家作出了自1961年起对部队新开垦荒地取得农业收 入暂不征收农业税的政策规定。三十多年来,随着国家财政经济形势的好转,军 队生产、生产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生产供 给也有了较好的保障。军队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生产的农业 产品,除了一部分用于部队生活补贴外,还有一部分余粮向社会销售。近几年来, 许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多次反映,要求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对军队从 事农业生产取得的农业收入恢复征收农业税。为此,我们多次与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后勤部就恢复征收农业税事宜进行具体协商。1997年,我部与总后一起到 部队农场实地了解情况,进一步听取地方和部队的意见,在此基础,提出了调整 军队农业税政策的建议,并已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审核批准后,国家将会对军 队农场调整恢复征收农业税问题作出明确的政策规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政司 (010)6855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