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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

2008-02-16 08:50 次阅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节商品供求关系,稳定物价,保证抢险救灾的需要,增强政府对 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包括粮食、食油、猪肉、食糖、鲜蛋、食盐、 化肥、农药、农用薄膜、汽油、柴油、棉花和抢险救灾物资等。   第三条 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资金,并核定储备补贴费用。   (三)负责对动用省级储备重要商品的审批。   (四)协调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划部门,负责省级重要 商品储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行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 则,并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确定储备的品种和数量,逐步达到储备目标。   第六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和数量,由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 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会同省计划部门下达执行。   第七条 对列入省级储备计划的重要商品,由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委 托粮食、贸易和供销等部门代管,并签订委托代管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代管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的部门(以下简称代管部门),应当根据储备 计划,拟定购进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所需费用的报告,报省重要商品储备管 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组织收购、调运。   第九条 动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应当经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 室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代管部门具体办理。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使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时,省级抗灾救灾指挥部 门可以临时调用,但必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动用后,代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商品的供求情况 及时提出补充意见,经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 内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代管部门应当根据代管商品的特点,对代管商品适时进行轮换,保 证商品质量。   第十二条 在保证代管商品核定的数量不变的前提下,代管部门可以推陈储新, 将储备的代管商品用于周转经营。但将储备的粮食和食油用于周转经营时,必须报 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 代管部门对代管商品,应当实行专库储存,单独核算,保证帐物相 符。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代管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所需的贷款,由代管部门向有关金融机构 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审定后,应当及时拨付贷款资金,并按规定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五条 用于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因动用储备的 重要商品发生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经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基金中列支。未经核定或者核定范围以 外的其他费用和支出,由代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中用于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的部分。   (二)粮食风险基金中用于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的部分。   (三)动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的盈余款项。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基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十八条 代管部门因管理不善造成代管商品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 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 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