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证监发字[1995]5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 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 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少数交易 所(中心)进行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你所(中心)如欲中请成为试点国债期贷交易场所,必须经 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同意申请的批准文件; (三)交易场所章程; (四)根据《国债期贷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修改、并经所在省、直辖市期货监管 部门初审通过的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五)符合《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的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六)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所有上市国债期货合约文本及其相关规定。 你所(中心)须在5月31日前将上述文件报我会相财政部审核,逾期不报,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