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的通知(续) 证监基字[1997]3号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取得基 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 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 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 订明召开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 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例如:现场开会或书面开 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 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七)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客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 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 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 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例如: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 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 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 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 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说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4、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具体列明基金资产总值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净值 列明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 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增 值、保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 说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例如,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 律师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 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并说明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 (四)税收 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说明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例如: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 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 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 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 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 如: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 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开说明书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 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 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基金成立 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 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 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资格的律师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 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 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的过 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 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说明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 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基金契约中的仲 裁条款(如果采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约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 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金契约当事人没有在基金契约中订立仲裁条 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说明基金契约经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说明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契约经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三)说明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份外, 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说明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 阅,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说明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说明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2、基金契约的终止。说明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 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二十六、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基金托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