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上海汇发[1999]216号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对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有 关问题重申如下: 1.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实施专户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 开立资本项下外汇帐户,其中每个外债、外汇(转)贷款登记项下,开立一个贷 款帐户。 2.所有外债、外汇(转)贷款必须通过贷款帐户提款,不得从其他任何帐 户提款,境内任何外汇帐户不得透支。贷款帐户的收入仅为相应已登记过的外债、 外汇(转)贷款下的提款,其他任何外汇外汇不得划入贷款帐户。该帐户的余额 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相应已登记外债、外汇(转)贷款的签约金额。 资本金帐户的收入仅为投资款,其他任何外汇不得划入。资本金帐户累计入 帐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帐户的最高限额。 3.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按规定办理经常项下的对外付汇,也可凭有 效进口合同及有关单据划转至进口保证金帐户后对外支付;在同一营业网点内划 转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自行办理,并在划转凭证附言中注明“进口付汇”字样、有 关凭证的号码、划转日期和金额;跨行、跨营业网点划转的,须经外汇局核准。 上述外汇划入进口保证金帐户后没有对外支付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划回原 帐户。资本项下其他任何性质的外汇划转均须经外汇局核准。 4.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和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须经外汇局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