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国银行)的通知 1997年4月30日 开行财会[1997]123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会局反映。 附: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银行(下称乙方)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特制定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 甲方可以对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就其委托代理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遇有重大问题,乙方及其相关代理经办行应积极配合甲方调查解决。 第三条 乙方制定代理甲方贷款业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须商甲方同意后下发其所属执行。 第二章 贷款发放 第四条 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乙方应尽快转发所属代理经办行,借款合同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 第五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于收到甲方委托贷款基金的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两个工作日内借款单位仍未前来办妥有关手续的,乙方经办行应立即以特种转账方式办妥有关手续,并自办理转账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 第六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收到委托贷款基金后,遇以下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有关贷款计划、指标和合同等资料不全的,应先行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二)贷款资金汇拨凭证内容不详,无法确认借款单位的,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七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严格按委托贷款基金种类全额发放相应贷款。除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甲方委托收回委托贷款基金外,乙方代理经办行无权调减委托贷款基金。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乙方相关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对贷款项目的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工作予以协助,或承担部分工作。 第九条 为便于乙方代理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甲方应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向代理经办行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使用计划。 第十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按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二)借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所购材料、设备是否工程所需,货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程承包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四)借款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现借款单位在贷款使用时有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重大问题,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单位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贷款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借款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改组等;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四)借款单位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代理经办行应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其他各项资金来源,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并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大中型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附式一)。 第十三条 甲方计划内贷款资金供应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借款单位筹措周转性资金。乙方对其代理的项目所需储备贷款将根据其信贷计划,提供临时性搭桥贷款,待甲方资金到位后再冲还乙方垫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一)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项目招标的标底编审工作; (三)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工作;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在其代理的基建项目建设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信贷计划内,对代理的基建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代理国家重点和大中型项目的经办行,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财务总体分析等,每季后20日内向甲方和乙方报告。第四季度以年度总体分析和未来预测为主要内容,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乙方和甲方。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遇利率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3个月前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附式二),及时送交借款单位和乙方代理经办行。乙方代理经办行根据甲方催收贷款通知单,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资金还款,在存款户留足资金,并于贷款到期前20天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式三)。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回收的账务处理,将收到的贷款本息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划甲方在乙方总行的存款账户,并按月向甲方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回收月报表"(附式四),按季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回收季报表"(附式五)。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甲方贷款本息,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账户中扣收。如仍有应收未收本息,本金由乙方代理经办行转入逾期贷款户核算,并按甲方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计收复利。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应真实、准确、及时地对甲方委托贷款进行会计核算,为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代理甲方与借款单位进行委托贷款年终决算签证,并做好其他有关甲方年度财务决算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及其代理经办行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下列会计报表。 (一)每旬后7日内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附式六)。 (二)每月15日内报送上月"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附式七)。 (三)每年3月15日内报送上年"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附式八)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对账签证单"(附式九)。 (四)代理大中型项目的乙方经办行应向甲方提交委托贷款转存凭证、委托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本金上划的电汇凭证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六章 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并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分别情况对部分代理经办行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汇拨、本息回收上划、贷款管理、会计核算、业务及财务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在收到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两个工作日仍未办理贷款转存手续,或收取委托贷款本息两个工作日仍未上划的,甲方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违反委托代理协议书、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甲方将有关情况通报乙方总行,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以前规定与补充协议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委托代理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中国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997年4月8日 附式: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大中型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 编报分行(盖章): 单位:万元 贷款项目名称 年计划 年资金到位 年投资完成额 开发银行贷款 配套资金 开发银行贷款 配套资金 小计 硬贷款 软贷款 小计 自有资金 其他 小计 硬贷款 软贷款 小计 自有资金 其他 总 计一、基本建设1.大中型项目……2.小型项目……二、技术改造 1.限上项目……2.限下项目……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编制说明: 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根据项目借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填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资金处; 2.年计划栏按开发银行综计局下达的年计划填列; 3.本表配套资金中其他项是指除自有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其他银行贷款、利用外资(汇率按现汇汇率计算)等所有配套资金来源; 4.投资完成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称; 5.联系电话:68437286、68460467,传真电话:68473302、68472990、68472991,联系人:朱天彤、邵一男。 附式:二 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 填制单位: 单位:万元 借款单位 贷款总额 主管部门 已还贷款 经办银行 贷款余额 你单位应于 月 日归还我行本次到期贷款 万元,逾期贷款 万元,合计 万元。 国家开发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联系人:电话: 编制说明:本表由开发银行信贷局填制,一式三份,借款单位、代理经办行各一份,留存一份。 附式: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 项目名称 贷款种类 贷款余额 到期贷款 还款资金已落实数 缺口数 备注 金额 其中:逾期贷款 1 2 3 4 5 6 7 8=5-7 9 合 计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编制说明: 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据实填列; 2.本表一式二份,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代理经办行各一份; 3.本表由代理经办行于每笔贷款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4.逾期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 附式: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回收月报表 年 月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借款单位 项目名称 贷款种类 期初贷款 本期发放贷款 本期回收贷款 期末贷款 备注 余额 其中:逾期贷款 金额 其中:逾期贷款 上划日期 余额 其中:逾期贷款 1 2 3 4 5 6 7 8 9 10=4+6-7 11 12 合计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填制日期: 编制说明: 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根据贷款本金回收情况据实填列; 2.本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信贷局分项目汇总,于次月12日内一式两份报开发银行财会局、有关信贷局各一份; 3.逾期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 附式:五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回收季报表 年 季 编报行(盖章): 单位:元 借款单位 项目名称 贷款种类 应收未收利息期初余额 应收未收利息期初余额 实收利息 应收未收利息期未余额 备注 小计 本金利息 复利 金额 上划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4+5-8 11 合计 负责人: 复核: 制表人: 编制日期: 编制说明: 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根据利息回收情况据实填列; 2.本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信贷局分项目汇总,于结息日次月10日内报 开发银行财会局、有关信贷局各一份。 附式:六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本年累计发放贷款 贷款余额 备注 一、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其中:逾期贷款 二、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其中:逾期贷款 三、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其中:逾期贷款 四、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其中:逾期贷款 合 计 其中:逾期贷款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说明:本表由代理行总行编制,并于每旬后7日内报开发银行财会局。 附式:七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行次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期末余额 借方 贷方 1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2 其中:逾期贷款 3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4 其中:逾期贷款 5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6 其中:逾期贷款 7 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8 其中:逾期贷款 9 合计 10 其中:逾期贷款 11 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12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13 其中: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14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15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16 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17 合计 18 代理开发银行应收利息 19 代理开发银行已收利息 20 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说明: 1.本表为会计月报,由代理行总行编制,并于次月15日内报开发银行财会局; 2.年报时应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会 计科目情况表。 附式:八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 199 年 编报行: 单位:万元 基金账户名称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额 本年减少额 年末余额 代理开行基建贷款基金户 代理开行基建软贷款基金户 代理开行技改贷款基金户 代理开行专项贷款基金户 合 计 备注: 财会负责人: 制表: 填报日期: 编报说明: 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填列,一式三份,一份代理经办行留存,另二份随决算逐级上报代理行总行; 2.代理行省级分行报总行时,加汇总封面(以本表代用),并注明"汇总"字样; 3.本表年末余额合计数应与决算试算平衡表同科目余额一致。 附式:九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对账签证单 主管部门: 借款单位: 贷款种类: 项 目 余额(元) 1.贷款指标累计 2.年初贷款余额 3.发放贷款累计 其中:本年发放 4.归还贷款累计 其中:本年归还 5.年末贷款余额 其中:逾期贷款 6..本年应收贷款利息 7.本年已收贷款利息 8.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借款单位(签章) 经办行(签章) 签证日期 19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19 年 月 日 编制说明: 1.本签证单一式四份,代理经办行与借款单位各一份,另二份随决算逐级上报代理行总行; 2.本年应收贷款利息以借款单位账户结计的利息数填列; 3.本年已收贷款利息按借款单位本年实际归还的贷款利息数填列; 4.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按同科目账户余额填列; 5.该表由各代理行省级分行报总行时,加汇总封面(以签证单代用)并注明"汇总"字样,汇总封面年末贷款余额应与决算试算平衡表同科目余额一致;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应与试算平衡表同科目余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