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内销产品监管征税的通知

2008-02-16 08:48 次阅读

监管司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内销产品监管征税的通知    1995年9月14日 监保[1995127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内销的监管征税问题,经商关税司,现明确如下:   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内销监管征税问题,应按[87]署货字第8   93号文第七条规定办理,即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经主管部门批准和海关核准转   内销的,其加工成品和进口料、件应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手续,属于国家实行配   额和许可证的加工成品和料、件,应向海关提供上述证明,海关凭证按加工成品或料、   件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完毕后剩余的边角余料,按[87]署货字第893号文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