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2008-02-16 08:48 次阅读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1995年7月26日 署监[1995]56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署党组对当前海关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工作,保   证关税的完成,我署决定今年8、9、10月开展对加工贸易合同清理核销工作。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关要加强领导,加大这次清理核销工作的力度,组织对超期合同要限期   报核,超过期限仍不报核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   三条予以处罚。对经批准内销的,应严格按规定补税。对擅自出售保税料件构成走私   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二、这次全国清理核销合同工作要与加贴防伪标签工作同步进行,在加贴防伪   标签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手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到期应报核的手册不得补贴防   伪标签,以发现的“三假”手册,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各关要将清理核销合同的情况汇总填制统计表(附后),于1995年11   月15日前报海关总署监管司。在填制报表时注意与有关业务统计报表上报的数据一   致。   附件: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与核销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