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五)

2008-02-16 08:44 次阅读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五)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1111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   二、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收到拆借利息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人”科目;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本息合计,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1112保户质押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二、发生保户质押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每   期收到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   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   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1121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二、公司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   券投资”科目,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计提长期债券应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   目;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   收到应收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利息。   1122应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二、公司发生的应收保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收回应收保费,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保费,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