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清算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3日 建总函[1997]548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加强我行人民币资金的统一调度与管理,总行建总函[1997]第490号《关于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并入电子汇划系统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1月1日起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通过我行电子汇划系统进行清算,现就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如下: 一、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一)总行的会计处理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分行委托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账,每天上午12点之前分别向财会部、资金计划部提供上一个营业日"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 财会部在汇总表规定的起息日上午12点之前,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分行美元平盘折算人民币汇总表"填制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账凭证[汇划摘要"结售汇资金清算"]和内部往来报单,委托总行营业部通过清算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保证人民币收付款项在起息日到达对方账户。总行财会部会计分录为: 1.总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内部往来总行营业部 贷:外汇买卖××分行户(人民币) 2.总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分行户(人民币) 贷:内部往来总行营业部 (二)分行的会计处理 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办理与总行之间结售汇业务的支行,下同)收到总行结售汇平盘业务交易报单的电传回执(300报单),据此登记结售汇本外币交易台账,同时书面通知计划部门,据此掌握人民币资金动态。 1.分行国际业务部有全国联行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国际业务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及委托电子汇划收/付款清单后,与交易台账核对无误后,以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外汇买卖科目记账凭证,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账凭证,委托电子汇划收/付款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1)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2)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2.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全国联行号的人民币会计核算。 分行国际业务部没有联行号的,可委托分行会计处或营业部办理结售汇人民币资金清算。代理行会计部门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汇划摘要为"结售汇资金清算"清算凭证,要立即将该款项划转国际业务部在本行的资金存放户。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作清算资金往来科目记账凭证,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的记账凭证,并将电子汇划补充凭证通知联(划付业务时,用特种转账凭证补制一联通知),交国际业务部会计部门。会计分录: 借(贷):清算资金往来 分行清算中心 贷(借):系统内存放款项 国际业务部存放户 国际业务部会计部门收到电子汇划补充记账凭证通知联后,与交易台账核对无误后,填制一联外汇买卖科目借(贷)方记账凭证,将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通知联作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1)分行卖出人民币(买入外币)时: 借: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2)分行买入人民币(卖出外币)时: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存放××行 贷:外汇买卖 ××户(人民币) 二、总行与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盘人民币资金清算(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分行可比照处理) 国际业务部对外汇交易中心平盘所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付,由国际业务部向计划部门提供"外汇交易通知单"。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卖出人民币时填制划款通知单送财会部门,会计部门在起息日办理人民币资金支付手续,保证划出的款项于起息日到达对方账户。买入人民币时,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填制一式四联外汇交易中心平盘业务核对通知(以下简称核对通知),一联由计划部留存,三联转交会计部门专夹保管,通知会计部门于起息日查收核对账务。会计部门收到款项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核对通知核对无误后,一联作外汇买卖附件,另两联分别加盖"款项收妥"戳记交资金计划部门和国际业务部。具体核算手续如下。 (一)卖出人民币的核算 财会部门根据计划部门划款通知单填制划款凭证并在起息日到人民银行办理划款(必须在起息日到达对方账上),以人民银行回单作贷方记账凭证,另加填的两联借方凭证[或以国际业务部提供的买入(卖出)外汇借贷方记账凭证]分别作外汇买卖、手续费支出科目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买卖 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部(人民币) 借:手续费支出 外汇平盘手续费支出 贷: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二)买入人民币的核算 财会部门取得人民银行回单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核对通知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两联加盖"款项收妥"戳记分别通知资金计划和国际业务部门,以人民银行回单作借方记账凭证,另加填借贷方凭证[或以国际业务部提供买入(卖出)外汇借贷方记账凭证]分别作手续费支出、外汇买卖科目记账凭证,一联核对通知做外汇买卖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 存款户 借:手续费支出 外汇平盘手续费支出 贷:外汇买卖 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部(人民币) 三、外汇买卖账务核对 总行国际业务部按规定每月向财会部提供一式两份"分行外汇买卖台账余额核对表",财会部门收到后应与外汇买卖账户核对,核对相符后,在"分行外汇买卖台账余额核对表"上注明"核对相符"字样,并在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国际业务部。日常国际业务部随时主动地与财会部电话核对"外汇买卖"科目余额。核对中发现有误应立即查询,及时更正。 分行国际业务部结售汇平盘交易人员,每日营业终了,应对结售汇项下的外币和人民币资金清算进行配对核查,对起息日尚未清算的外币或人民币,应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或财会部查询,根据查询结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为便于总行汇划清算资金,请各行在11月10日前将负责清算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的机构名称、全国联行行号报总行,总行据以向各一级分行清算售汇资金。逾期不报的,总行将以各一级分行会计处或分行营业部作为清算结售汇项下人民币资金的机构。 附: 外汇平盘业务核对通知 编号: 人民币金额 买入/卖出 交易日 外币金额 适用汇率 起息日 请会计部门在起息日查收。 计划部门签章: 上述款项已于 月 日收妥。 会计部门收妥后签章: 1.本核对通知一式四联由计划部门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外汇交易通知单"签发,第一至三联转交会计部门,第四联留存。 2.会计部门款项收妥后,第一联作外汇买卖科目附件,第二联交计划部门作款项收妥通知,第三联退国际业务部门作款项收妥通知。 3.外汇平盘业务核对通知必须按发生外汇平盘交易连续编号,不得跳号、重号,对于核对通知发生跳号、重号的,会计部门应立即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