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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不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被出警示函

2022-01-06 11:08 次阅读

江苏证监局网站1月5日更新披露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韩坚、曹思迪、王陈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上述当事人执业的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2019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述当事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资金占用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当事人在2019年度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将花王股份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风险识别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但在实质性程序中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应对。

二是未恰当执行商誉减值相关审计程序。具体包括,未关注商誉资产组信息披露问题,未恰当利用管理层专家工作。

江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中2019年签字注册会计师韩坚、曹思迪,2020年签字注册会计师韩坚、王陈燕,分别对2019年、2020年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江苏证监局强调,上述当事人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江苏证监局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