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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报审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收监管警示函

2021-02-01 12:24 次阅读

财报审计问题多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收了监管警示函

近日,陷入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又收到了一份警示函。

2020年12月31日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示警示函,剑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警示函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方面,对舞弊导致错报的认定不恰当,未恰当评估收入舞弊风险,未有效执行控制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其二,在收入实质性测试方面,未关注公司数据智能应用业务收入来源的明显异常现象,执行收入抽凭测试无法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对期末应收账款存在的明显异常现象未予以关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其三,在成本实质性测试方面,未关注供应商异常情况,对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严重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其四,在函证程序方面,对回函差异客户未执行替代性测试。对境外某子公司的应收账款(325万美元)回函不符,未说明差异且记录为回函相符,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函证地址存在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其五,在商誉减值测试方面,未执行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商誉相关程序“对减值评估中采用的折现率、经营和财务假设执行敏感性分析,考虑这些参数和假设在合理变动时对减值测试结果的潜在影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2020年12月23日,北京证监局网站信息显示,因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当晚,数知科技发布公告预计出现56亿至61亿元的商誉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