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制定的《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深财监规〔2011〕8号)已不适应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现予废止。
附: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为了规范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深圳市财政局于2011年以规范性文件出台了《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深财监规〔2011〕8号)。
随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改革不断深入以及财政预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断修订完善,《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深财监规〔2011〕8号)已不适应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明确“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四)……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方案,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已划入审计部门。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于7月30日至8月10日,在市司法局及市财政局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8月11日,市财政局将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在市司法局及市财政局官网予以公告。在此期间,亦发文向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截止征求意见结束各单位无意见。8月20日,经市财政局2020年第2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司法局审查。8月31日,市司法局审查同意。9月2日,市财政局正式印发《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规定自2020年9月14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深财监规〔2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