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仅构建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新体系,而且强化了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完善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估领域协调体制。
《办法》共8章72条,适用于按照职责分工并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
基于财政监管范围,《办法》对评估专业人员进一步划分,将其明确为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办法》同时明确,按照“放管结合”原则,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评估师,如果从事《办法》中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协会对其自律管理以及财政部门行政监管等内容。
其中,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一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备案,并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材料。二是对于备案信息或材料不齐全的资产评估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全社会公开。三是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四是明确机构重要事项变更手续、机构跨省迁移经营场所备案手续、注销备案等内容。五是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明确了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要求;列明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责、内容和要求、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权等相关规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提升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构建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体系,而且建立了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同时也完善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估领域协调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