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中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进行了规定。
对外投资转让所得的确认
公告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例:2015年1月,A市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对乙公司(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计税基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假设与乙公司对应的股权评估后价值为1600万元,并以此价作为股权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与乙公司系非关联企业。
甲公司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1600-1500),可以分5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00/5)。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甲公司2015年度会计上一次性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而税收上计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2015年度纳税调减80万元(100-20)。2016年至2019年,甲公司会计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为0,税收上每年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因此2016年至2019年,每年纳税调增20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汇算清缴时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的填报
公告第四条规定,在填报“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本表主要反映投资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会计与税收所得的差异、递延确认所得税收金额,及会计与税收所得之间计算的逻辑关系。
(作者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