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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车船税管理对促进节能减排的思考

2016-12-12 10:59 次阅读

自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以来,车船税历经多年的改革和演变沿用至今,并在2011年成功立法。与2007年开始实施的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颁布实施,有着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率先由条例上升到法律,税收立法意义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不同排量的车辆适用不同税额,改变了所有车辆征收车船税“一刀切”的现状,这让税收公平的原则得到了更好地体现。最后,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消费行为起到了引导作用。

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在人们生活中迅速普及,以及人们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意识大幅增强,社会上对车船税是否能够促进节能环保的质疑随之而来。

车船税政策有待完善
开征车船税,可将分散在纳税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以武汉市洪山区的征收情况为例:2012年车船税税收收入为2410万元;随着地方税收总量不断增加和车船税优惠政策落实,2015年车船税税收收入为1659万元,2016年1月~11月车船税税收收入为2044万元。

尽管对车辆征收车船税“一刀切”的现状有所改善,但车船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节能减排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一方面,车船税作为在车辆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理应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计税依据。只有与车辆的实际价值挂钩,才能充分发挥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尽管在同品牌的前提下,排量越大的车辆通常价格越高,但是不同品牌的车辆之间缺乏可比性。同样排量的国产车和进口车,价格天壤之别。缴纳的车船税却一样,收入调节功能如何体现?此外,排量越大的车辆,税负未必越高。湖北省车船税征收部门按排量将车辆划分为七档,从最低档1.0升以下的240元到最高档4.0升以上的4500元,看似税额翻了数十倍,实际上多数豪华车辆价格超出了普通车辆数十倍,甚至更多。而4500元对豪华车辆的消费人群来讲,并不是太大的税收负担。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外,一项重要功能是对个人拥有的财产或财富(如轿车、游艇)进行调节,促进财富公平分配。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拥有私人轿车、游艇及其他车船的情况日益增加。征收车船税对财富的再分配作用,亦显得更加重要。

另一方面,过于强调车辆排量在节能减排中发挥的作用。现行的车船税,以排量为切口,规定应缴税额,主要目的就是促进节能减排,引导合理消费。但是这样的设计,有两个不尽合理的地方。一是节能减排主要体现在车辆使用状态,而非车辆保有状态。只有使用车辆少了,才能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而当前的情况是,车辆无论使用与否,都要缴纳相同数额的车船税。这样做,如何引导纳税人减少车辆使用?二是目前涡轮增压、可变进气等技术在车辆生产上广泛应用,车辆排量与空气污染之间的关联性大大减弱。一辆安装1.6L自然吸气发动机的汽车未必比安装1.8T涡轮增压发动机的汽车更节能环保。

对车船税改革的建议
发挥车船税调节收入功能。要发挥“抑大扬小”的作用,应使低排量车辆承担的税负更低、高排量车辆承担的税负更高。从2015年武汉市洪山区车船税征收情况来看,2015年共征收车船税1659万元,其中1.0L~1.6L为525万元,1.6L~2.0L为255万元,2.0L~2.5L为194万元,2.5L~3.0L为175万元。税收总量基本集中在1.0L~2.0L这个区间,占比达56%。4.0L以上的车型仅24万元,占比达1.4%。如果降低2.0L以下常用车辆的车船税税额,那么绝大多数车主将从中受益。

车船税档位不仅可结合车辆排量,也可结合车辆价值进行划分。既要考虑不同品牌之间的横向差异,也要考虑相同品牌的纵向差异。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进一步推进燃油税改革。节能减排,与车辆排量、用车频率、行驶里程数和汽车应用的节能技术等有直接的关系,都可在燃油使用上得到体现。“多开多缴,少开少缴”。通过征收燃油税,可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这在很多欧美国家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作者单位:武汉市洪山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