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营改增之后,当前消费税已经迎来改革的窗口期,以纳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率为核心的调整有望加速推进,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档服务将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或从生产转移到零售环节。此外,消费税还有望从中央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重点是扩容、加码与整合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开始对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高档手表等13个品类征收消费税。20多年来,消费税制度虽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消费税制度存在着征收范围偏窄、税率结构不合理、征税环节单一等问题。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等13个税目。从征收范围来看,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以及部分高档服务将纳入征收范围。与此同时,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也将从税目中剔除。业内专家指出,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我国消费结构升级中的新变化,比如说过去被看作奢侈品的化妆品以及汽车轮胎等产品,一部分已经是常规消费品,那么适时调整其消费税就显得很有必要。例如,在2006年消费税制改革中就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不少专家建议,未来属于大众消费的化妆品应降税,其消费税税率甚至可以降到零,而少数人群的高档消费、奢侈消费,如烟草、高尔夫球等,其消费税应保留或适度提高。
吉林财经大学教授张松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税改革是新一轮税制改革应有的环节。选择目前的时机进行,一方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税目需要做出适当调整,一些新的高档消费品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应当纳入征税范围,而轮胎等税目应当取消;另一方面也是“营改增”之后应有的配套改革,即一些高档消费应当成为新的消费税税目。张松指出,某些高档服务需要以消费税调整的程度并不低于某些高档消费品,但在原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构架下,这一点并不容易做到。
“在现阶段,消费税应当发挥组织财源、调节收入分配和纠正外部性的作用,三个功能缺一不可。”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从当前来看,消费税改革的重点是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对消费税“扩容”“加码”和“整合”。“扩容”是指扩大税基或征收范围,例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扩大到塑料包装等易污染环境的行业以及私人飞机、私人游艇等奢侈和炫耀消费领域;“加码”是指应该对铅蓄电池等高污染物品提高消费税税率;“整合”是指应综合考虑消费税和资源税、环境税的征收,对共同涉及的外部性问题的税目和税基进行整合。
改革利国利商利民
有部分人士认为,在增值税改革同时改革消费税,增加了纳税者负担。而另有业界人士则认为,消费税改的好处有三:
一是利国。本轮消费税税制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将锁定在“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税率”,既有望使消费税弥补地方税收缺口;也使增值税将服务业纳入之后,消费税相应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税制结构。消费税改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刺激有效供给和需求,推动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是利商。从征收范围看,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及部分高档服务将纳入征收范围。这将适应当前我国消费结构升级中的新变化,促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去产能和提质增效,切实推进供给侧改革。
三是利民。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增加,一些过去被看作奢侈品的商品已成为常规消费品,适时调整其消费税明显利民。例如不少专家建议,未来属于大众消费的化妆品应降税甚至到零;而少数高收入人群的高尔夫球等高档奢侈消费,其消费税应保留或适度提高,以彰显社会公平。
该人士表示,消费税改与增值税改相辅相成,总体上并未增加绝大多数纳税者的负担。增值税改体现出中性和税基较宽,消费税则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消费做了进一步调节,两者的改革步伐互为弥补和适应,应并行不悖。
张松指出,将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当然会增加一部分征管成本,但在大增值税的背景下,并非不可承受;同时,这种改变却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消费税税基,进而增加消费税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消费者负担,当然,消费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并不是说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就不是消费者负担,转为零售环节征收就变成消费者负担了。
资深媒体人邓聿文认为,我国居民的实际隐性税费负担很高,而社会保障又不完善,因而政府基于多收税的考虑调整和改革消费税,针对的人群不能是普通百姓,应是高收入群体,尤其是富人。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当前中国是贫富差距拉大,少数富豪占有的财富富可敌国,而多数民众包括刚刚进入中产阶层的人士,还只能养家糊口,或满足一点改善型需求,以城市市民为例,单一套房子就压得许多人喘不过气来。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矛盾,因此,用税收来调节贫富差距,多向富人征税,而非指向普通民众,就应该成为消费税改革的主要任务。
中央和地方共享有利有弊
此次消费税改革的焦点之一是税收收入的分配问题,考虑将消费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撰文指出,消费税的改革在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自设立以来,消费税就一直属于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而此次消费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有可能将消费税由中央独享改为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其中,划归中央收入的税目仍然由国税部门征收,而划归地方收入的税目则改为由地税部门征收。可以说,这也是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税权重新划分的一个重要标志。
李长安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的分税制在中央与地方的税制分权方面就存在着财权与事权不对等、不平衡的现象。
一方面,中央税收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从财力分配结构来看,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不尽科学合理,中央财政好于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又好于市、县级财政,中央与地方之间财力分配出现明显的不平衡。
但另一方面,地方公共支出压力增大,尤其是在维稳、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公共责任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许多地方政府不堪重负。目前我国的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全部财政支出的15%,而地方实际支出却占到85%。于是,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这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干预地方事权,而地方政府也没有动力做好本不适于地方承担的事务,造成行政效率偏低,制约市场统一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此外,由于实施营改增,还会造成地方减税,这又势必大大加重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窘境。在收入来源不足的情况下,依靠卖地获得更多收入的“土地财政”现象就会越来越得到强化。
如果本轮消费税改革中诸如实木地板、首饰珠宝等小的税目调整为地方收入,税率上也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酒类消费税也有望部分返还给地方,那么地方财政收入的境况将会大大改善。这对增强地方财力,进一步平衡财权与事权的对等,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而张松则认为,就消费税目前的规模,将其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可以弥补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导致的地方税收缺口,但也存在副作用,如为了增加这部分地方收入,地方会增加发展相关行业与产品生产的热情,与消费税希望通过较高税率对其有所控制的目标相悖。所以,如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