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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拟修:审计将受双重领导

2014-06-11 16:02 次阅读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今后将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6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修改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各级审计机关不仅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直接领导,同时还要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并且,上一级审计机关对其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规定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现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审计署起草《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是基于我国目前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便是进一步完善了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当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而这在修改前的条例中并未提及。这意味着,各级政府将更加重视本级审计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监督资源,避免政府其他部门与审计机关重复监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人力和经费,并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检查考核下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报告、述职等制度。

  除了完善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征求意见稿在“审计机关职责”一章中新增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意味着,政府债务将被明确纳入审计范围。

  一名审计工作人员就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将政府性债务明确纳入审计范围,有利于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住房公积金、公共维修基金以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等公共资金,也被明确纳入审计范围。

  据悉,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即从6月9日开始到7月9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