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某报一篇题为《期待对审计法做更根本的修订》的文章认为,本次审计法修订的基本取向是在几乎不动现在审计体制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审计机关的权力。
但笔者认为,我国审计最大的问题不是缺少权力,而是缺少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察:一是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即审计部门是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机构;二是在组织控制过程中的独立性,即审计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对有关部门实行监督和评价,而不直接参加其经营管理活动;三是审计结论的独立性,审计机构和人员是否在人、财、物上受被审计对象和其他部门的制约,有没有经济利害关系,在精神上是否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审计结论是否受被审计对象和与审计事项有牵连的领导者的干预和影响。从这3个方面考察,我们的审计缺少独立性是不必讳言的。
据了解,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即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并向国务院报告审计情况;而各地的审计机构也在政府机构序列之中,与其他部门是平行并列的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亦然,都不是真正意义的行政机构之外的外部审计。
这种体制决定了审计缺少独立性,必然带来组织控制过程和审计结论独立性的缺乏,在精神上难以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审计结论易受干预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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