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9个项目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包括1个鉴证业务基本准则、6个审计准则和2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这些准则项目曾于2005年7月发布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这是中注协继新近发布4个准则征求意见稿后,审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据悉,中注协还将在今年10月份陆续发布另外5项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届时,审计准则涉及国际趋同的所有项目,均将完成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按照预定计划,到2005年底或明年初,将基本构建一个与中国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相适应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化要求的审计准则体系。
按照审计准则制定程序,每批审计准则需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9个项目的征求意见稿,是在上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各地方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注协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并分别召开了国内专家学者研讨会、港澳台及外国专家咨询组会议进行了逐一论证。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要点如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此次收到反馈意见153项,通过论证,采纳52项,采纳比例为34%。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增加了鉴证业务要素的定义,以使准则在逻辑上更加严密和容易理解;[2]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将项目负责人的定义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副主任会计师”;[3]对如伺识别预期使用者进行了完善;[4]对关于重大错报风险的定义作出了完善;[5]为避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时出现空白,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此类业务时参照本准则办理。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修订]
此次收到反馈意见129项,通过论证,采纳51项,采纳比例为40%。主要修改冉容包括:[1]将“审计工作的范围”改为“审计范围”:[2]在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内容条款中增加“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两项;[3]在业务约定书的备选内容条款中删除“对审计报告使用的限制”,增加“与治理层整体沟通”和“说明预期向客户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两项。
三、审计工作底稿[修订]
此次收到反馈意见102项,通过论证,采纳34项,采纳比例为33%。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框架进行了调整,增列“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和“审计报告曰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两章;将“审计工作底稿的管理”一章的内容转入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中;[2]在原第二章增加对“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和“识别特征”的界定,并增加第四节“对替代审计程序的记录”;[3]在原第三章增加注册会计师未能出具审计报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相关条款;[4]将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由7年调整为lO年,与现行准则当期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相同。
四、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修订]
此次收到反馈意见180项,通过论证,采纳83项,采纳比例为46%。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将原第十条第二款各项均改述为负面措辞,同时补充“迎合特定监管要求”、“骗取外部资金”、“掩盖侵占资产的事实”等项;[2]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加至原第三章标题,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责任并列于一章,并将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3]将原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防止或发现舞弊承担主要责任”改为“防止或发现舞弊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以避免误解。
五、与治理层的沟通[修订]
此次收到反馈意见127项,通过论证,采纳52项,采纳比例为41%。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目的的阐述;[2]将原第三章第五节“其他沟通事项”分成两节,即第五节“其他审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要求沟通的事项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商定沟通的事项”和第六节“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3]在原第五十一条后增加了对某些重大事项应当立即与治理层沟通的规定。
六、计划审计工作[修订]
此次收到反馈意见97项,通过论证,采纳40项.采纳比例为41%。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完善了总体审计策略有关内容的表述;[2]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必要更新和修改的情形;[3]完善了注册会计师对计划审计工作的记录形式和范围的考虑事项。
七、比较数据
此次收到反馈意见107项,扣除针对已删除的比较财务报表相关条款的33项后,反费意见为74项,通过论证,采纳37项,采纳比例为50%。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I由于《国际审计准则第710号——比较信息》所述比较财务报表并不适用于我国,为避免在实务工作中引起混淆,删除了原第三章“比较财务报表”,并对其他相关章节、条款作了相应调整;[2]为与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相一致,将“前期对应数”改称为“上期比较数据”,并将本准则时名称相应更改为《比较数据》。
八、业务质量控制
此次收到反馈意见123项,通过论证,采纳33项,采纳比例为27%。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对“项目负责人”重新定义;[2]考虑到网络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并不广泛且难以界定,因此删除了有关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的界定及相关规定;[3]将强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仅限于所有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由事务所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4]关于监控的周期,仍然维持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以与国际要求保持一致;[5]根据国际准则的最新发展,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框架进行了修改,增加新的第八章“业务工作底稿”[该内容原在《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现调整进入本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九、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修订]
此次收到反馈意见70项,通过论证,采纳13项,采纳比例为19%。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标题是《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考虑到与《业务质量控制》准则有关概念的一致,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准则标题改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2]对“项目负责人”重新作出定义:[3]删除网络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4]将强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仅限于所有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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