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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审计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2008-02-15 00:04 次阅读

原文标题: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随着投资者对独立审计认识的加深,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已经被广泛接纳,成为评价上市公司的重要工具。在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成为高风险的代名词的同时,上市公司对审计报告的重视程度大幅度提升,对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加青睐。 

  同时,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并不尽如人意,注册会计师经常不得不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这无疑造成了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矛盾——上市公司一味追求标准无保留意见,而注册会计师鉴于法律要求与职业道德无法出具上市公司理想的报告。当这种矛盾激化,上市公司就有可能采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极端的方式得到他们希望见到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所了解公司换所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协助并在必要时提供工作底稿。由上述规定可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是极其明感的,但是每年都存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中,在更换以前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比例大大高于该年审计市场的平均水平。由此可以认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是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之一,上市公司有可能出于购买审计意见的考虑,更换对其出具非标意见的事务所。 

  对于如何防止上市公司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购买审计意见,笔者认为有几项措施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 加大上市公司造假的法律成本 

  加大上市公司造假的法律成本,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存在的侥幸心理,是从源头上杜绝购买审计意见的方法。 

  (二) 改变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方式 

  委托方式的改变可以达到为造假提高管理成本的作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既是委托人,又是被审人,其双重身份使其在与现任审计师产生分歧时,会很容易辞掉现任审计师,而去聘请一家新的愿意同自己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变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方式,使委托人与被审人分离,是防止上市公司换所舞弊的有利措施。 

  (三) 对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进行强制性披露 

  证监会应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同时明确变更事实的发起方;发起方为上市公司的,还应披露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事项及其具体内容,并经由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证监会应强化信息披露的力度,对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监督,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做出相应的惩罚。 

  (四) 对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进行抽查 

  为检查上市公司换所后收到的审计意见的公允性,证监会应对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进行抽查。由证监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已有的审计结论进行核查,以确保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事中控制,选取复查的比例不应过高,应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控制复查成本。 

  (五) 强制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 

  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出发,前后任之间的联系一方面可以使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情况有清晰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评估上市公司情况,有助于发现上市公司是否因为不满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出于购买审计意见的心理进行变更,有利于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做出评价,谨慎地对待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