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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宜升格为“教育税”

2008-02-15 00:03 次阅读

  9月25日的许多媒体纷纷刊发了新华社的报道:我国教育费附加率10月1日起提高到3%。这一标题下的新闻内容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谓“提高”,笔者以为是对新闻的一种误读。国务院本次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并未涉及“提高”费率,而只是将原先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烟草行业恢复为全额征收而已。从1986年教育费附加开征伊始,19年过去了,烟草行业当初的“全面亏损”早已是过去的过去;如今,依靠“中国烟民点在烟头上的爱国主义”,烟草行业已经一跃成为并且稳稳占据“纳税光荣榜”的头号交椅多年,因此,此次修改不过是一个迟到太多年的公平归位罢了。 

  公众乃至媒体误读“提高”,更是充分说明大家对教育费附加过去一直关注甚少。而这与教育费附加作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重点来源(约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0%以上)之重要地位,显然极不相称。 

  笔者以为,教育费附加作为当年“费改税”风暴中遗留下来的不多的残余之一,非常有必要将其升格为“教育税”。 

  稍知税法的人都知道,费与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费是政府部门为单位或居民个人提供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而税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收费遵循的是有偿原则,收税遵循的是无偿原则,费是有偿收取的,而税是无偿课征的。教育费附加名义上虽然仍称“费”,可在实质上已经具有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大特征,完全具备税的性质。只有由“费”改“税”,方能名正言顺。 

  当前,教育费附加普遍存在着征收难问题,漏缴、少缴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每年动辄欠征上亿元。究其缘由,除了因为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局征管,随其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却由地税局征收,国税、地税之间缺乏配合默契和主动之外,更因为教育费附加本身“不是税”,对税务部门来讲,没有刚性的执法依据,再加上税务部门的“重税轻费”倾向——其实,“费”本就不应该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先缴税,而对教育费附加少缴、漏缴似乎也就顺理成章。 

  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困难相对,因为是“费”不是“税”,所以一些地方在3%教育费附加的基础上又擅自开征“地方附加”,使得实际费率达到4%甚至5%。可是,这一部分“费”究竟用在了何处,却鲜有一本明白账——没准成了领导们的汽油补贴也未可知。不仅额外增加的“地方附加”如此,3%的教育费附加用到何处同样大有乾坤。教育费附加上交地方财政后,由于地方财力不足,往往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据媒体报道,有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甚至被挪用了将近60%。 

  在“义务教育严重有名无实”、“高等教育世界第一昂贵”这样的大背景下,公众呼吁政府财政加大对教育投入比例的声音越来越大,政府除了应想些发行教育彩票、教育公债之类的办法组织经费之外,将“教育费附加”早日升格为“教育税”也应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