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作出规范,以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
该通知指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该通知还规定,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上述关于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