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 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5年第3号令,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其主要功能是促进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记录,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其主要特征是依法在全社会范围内集中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向合法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近几年,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履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发展规划,推动征信立法,加强征信市场监管;去年以来,落实温总理“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的指示,在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国联网的基础上,加快了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个人信用数据库继去年12月七城市试运行后,目前已基本实现全国商业银行联网试运行。
截止记者发稿时止,个人信用数据库已实现127家商业银行全国联网(其中包括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1家城市商业银行,最后2家城市商业银行也正在联网调试中)。与农村信用社的联网正在积极推进,已与8家联社实现了联网。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已经入库。随着个人信用数据库逐步投入使用,今后,任何人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也无论在哪一个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商业银行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进行相关信息查询。据了解,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将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的固定审查程序,个人信用数据库将在商业银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和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国家制定征信法规提供了立法实践,也积累了经验,它对征信立法必将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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