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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应为纳税人权利宣言

2008-02-15 00:02 次阅读

    据8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为适应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和基本生活支出增长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23日至28日在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显然,值得关注的立法亮点就是有望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上调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将是“板上钉钉”的事。

  当前,大多数专家都估计,此次改革会将“免征额”标准上调到1200元。其实,由于收入增长不均衡,一些高收入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沿海城市近年均已将实际扣除额提高至800元以上,北京的扣除额是1200元,广东某些地区更达到1600元。因此,考虑到居民收入的地区差异,此次改革还将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除了上调“免征额”标准之外,此次改革还将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

  政府此次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旨在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以刺激消费,保障经济健康增长。但是,目前税收征管手段仍很不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也还未全面建立,这样的现状决定了此次税法修订只能是小改。

  为什么个税法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首先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是税收立法践行“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去年全国“两会”上,就有提案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应该调高。近年来,要求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日趋高涨,可见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颁布的现行《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带有浓郁的行政本位色彩,对税务机关的权力与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明显存在失衡状态。税收立法应当变税务机关本位为纳税人本位,淡化税法的行政管理色彩,使税法真正成为纳税人的权利宣言和权利法案。实践证明,漠视纳税人权益的法律终究要被纳税人所漠视。诚然,逃税偷税漏税等现象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不过将此现象简单归咎于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欠妥的,有征税人立场本位之嫌。或许,还需要检讨的是,纳税人拥有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以及税负是否公平。

  其次,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也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必要的立法对策。

  个税是调节公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现行起征点明显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按照现行的起征标准,工薪阶层反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相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这是不公平的现象。目前普遍实行的800元个税起征点标准制定于1980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社会收入水平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人群的收入也呈现出明显的差距。此外,人们的收入来源也从单一职业的劳动收入,多样化为劳动收入、兼职收入、投资收入等并存。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难以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可见,公平、科学的个税法当然值得我们纳税人期待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