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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重要法律法规8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8-02-15 00:02 次阅读

8月1日,将有13部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始实施。其中,涉及到用电、用药、交通、房地产、汽车维修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突出特点是从细节入手保护公民权益,体现出我国立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日趋立体化。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停电必须提前向用户打招呼;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首次明确机动车维修具体的“保质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医院自配药12条禁令;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与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杜绝拉着“炸弹” 满街跑;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大货司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由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借机违法开发经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比如: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一地多“嫁”、合作建房资质不符等。为保护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释》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因此,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解释》。根据《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解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问题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为了及时消除因电力故障给群众带来的不便,提高电力部门的工作效率, 《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临时检修的,提前24小时通知。供电企业应当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地铁里必须安装反恐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当轨道交通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可以退票等。当防暴、汛情等事件发生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有效应对并疏散乘客,最大程度地保证乘客人身安全。《办法》还规定,携带宠物乘车、车厢内吸烟或者携危险品乘车都将受到最高500元的罚款。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内须公示票价、客运班车要走规定路线。《规定》指出,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由于医院的自配药无须严格审批,处方、剂型的不合理都有可能威胁患者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又出台了本《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源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准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准发布广告;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准调剂使用;不准使用商品名称;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文字、图案不准超出核准的内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不准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售后服务尤其是车的维修保养一直以来都是汽车用户非常关注的问题。比较原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提高了汽修业的准入门槛,明确规定了车辆维修的具体质量保证期,规定了配件明码标价。按照《规定》,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汽修厂要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修理费用。《规定》还要求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维修配件明码标价,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机动车维修竣工质检合格的,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否则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 
  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和交通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爆炸、泄漏事故,加强化工运输安全迫在眉睫。《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准购和运输三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必须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7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1993年交通部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比较,新《规定》严格市场准入、严防违规车辆进入、更加强调安全管理。为防止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小车大罐”等现象,《规定》严格限定了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和非罐式专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司机拉着“炸弹” 满街跑的,《规定》将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车主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司机不得连续驾驶4个小时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货运站须将超限、超载车堵截在站内,一旦货运站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将处最高3万元罚款。对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将处最高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此外,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指出,军队将面向社会招聘文职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确定文职人员待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等。与原国家计量局颁布1987年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相比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规定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将受行政处罚。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统一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则》上调了港务费、船舶使用费、引航费、内贸生产性停泊费等政府定价部分收费,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