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新闻 > 正文

三部委联手化解风险 客户保证金损失由政府偿还

2008-02-15 00:01 次阅读

  据证监会消息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积累了大量的风险。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方面,随着股市的连年下跌,这些风险开始逐渐暴露出来,一些证券公司出现巨额亏损,随之而来的是与之相关的个人债券、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资金的损失。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相关法律文件,动用政府资金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可以补偿的损失包括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在目前看来,主要是客户存放在券商处的被挪用证券交易保证金。一部分券商由于违规操作和严重亏损甚至倒闭,已经没有能力偿还这部分客户保证金,需要政府担当起相应的责任。

    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补偿。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补偿。

    储蓄资金的损失由中央政府全额赔付,其他种类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补偿资金在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央行用再贷款予以垫付。

    对于目前的股市,此消息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相关机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的潜在损失获得补偿,在资金量方面有利于市场信心的恢复。今日沪深股市放量上涨,收于1072.81点,上涨27.41点,涨幅达2.62%。


  详细内容参见下列相关法律文件和通知: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

    三部委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