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财政分担机制是2004年出口退税改革的重要内容,此项政策的出台对于加快退税进度,缓解企业资金短缺状况具有积极意义。但实施一年多来,由于不堪承受出口退税对当地财政的压力,一部分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采取“转嫁战略”,限制在本地区出口货物。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不加以改变,势必对我国外贸出口产生不利影响。
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对外贸经济的影响
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6450.3亿美元,同比增长23.2%。其中,出口3423.4亿美元,增长32.7%;进口3026.9亿美元,增长14%。进出口增速比去年同期均有所下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预计,2005年全年出口增幅将逐步回落到30%左右的水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地方政府的抑制出口行为。
2003年年底以前,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政府没有出口退税负担的压力,纷纷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对外出口的优惠政策。
从2004年1月开始,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地方政府要负担超基数出口退税的25%。这一政策涉及利益调整,矛盾就此暴露出来。从出口产品的产业链分析,理论上说,如果当地出口产品的产业链完整,即本地生产企业购买本地原材料加工自营出口,或本地外贸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由于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外贸企业收购产品均在本地缴纳增值税,又在本地退增值税,则地方政府既享受增值税分成的25%,又承担超基数部分出口退税的25%,一征一退是平衡的,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但现实情况是,在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我国,各地区之间生产要素相互交流,按价值规律进行配置,经济发展已逐步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一个区域拥有完整产业链的情况只能存在于理想状态。本地生产企业购买外地原材料加工本地出口,或本地外贸企业收购外地产品本地出口的情况不可避免,由此造成出口地政府没有得到出口产品原材料和产品25%的增值税收入,却要承担出口产品25%超基数部分出口退税,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有些地方政府因此采取措施限制从本地出口,鼓励到外地出口。
增值税分成与出口退税分担的对比分析
2004年全国共征收国内增值税8930.20亿元,比2003年增收1588.91亿元,按增值税的25%为地方分成计算,各级地方政府可得2232.55亿元,比2003年增收397.23亿元。2004年全国实际出口退税额为2187.74亿元,但2004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地方在2003年底集中退税,2004年比正常年份少退一个季度,加上平均调低出口退税率3个百分点,这两项加起来共少退税近1000亿元。按照出口退税超基数分担机制,2004年度地方财政实际应负担出口退税349.69亿元(以中央核定的2003年1789亿元出口退税额为基数),占国内增值税地方分成2232.55亿元的15.66%,相当于当年国内增值税地方所得同比仅增长2.59%。
笔者认为,地方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比例太高。2004年,地方财政实际负担出口退税额已占到当年国内增值税8930.20亿元约4%,这不利于地方社会经济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比较合适的比例应在2%左右,另外的2%可以考虑由海关代征进口税收承担。根据财政体制,海关代征的进口税收全部归中央,地方没有分成,且进口企业(或委托进口企业)可将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实际上地方政府已经承担了这部分进项税额的25%。
近几年来我国进口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据统计,2004年海关代征进口税收达3706亿元,比2003年增收900.79亿元,如果按海关代征进口税收负担国内增值税2%的比例测算,则2004年中央财政在75%的超基数负担基础上另需支付178.60亿元,占当年海关代征的进口税收增收额的19.83%。因此中央财政用增收的进口税收承担一部分出口退税是富富有余的。
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建议
对现行出口退税分担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出口地政府承担超基数部分25%的出口退税政策,改为在国内增值税25%的地方分成中,划出2个百分点作为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额,其余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方式。这样,既体现了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又避免了一些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不堪承受出口退税的压力。
及时返还地方政府代垫的资金。对于地方政府负担的超基数部分的出口退税,现行的实际操作办法是,地方先垫付所有应退税额(包括基数内)的25%,基数内垫付的金额一般由中央财政在次年1月结算返还。去年各级地方政府为中央政府代垫基数内应退税额达447.25亿元(以中央核定的2003年1789亿元出口退税额为基数)。笔者认为,对地方财政垫付的基数内资金,中央应及时返还,结算时间掌握在一个季度为好。
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对出口退税政策造成部分地方政府财力难以为继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要实施专项转移支付,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保持外贸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营造良好的外贸发展环境,加强政策交流,完善省、市、县(区)三级扶持外贸发展的政策,保护好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努力维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