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昨日公布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规定,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规则》规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等。 《规则》还表示,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并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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