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一度受媒体关注的我省首家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案,经过三级法院4年的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终结,尘埃落定。
1999年3月青海省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江源会计师事务所)与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签订立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原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副主任、青海劳动人事杂志社印刷厂(下称印刷厂)法定代表人任喜民(1995年2月—1999年2月)进行离任审计。同年5月,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报告内容向任喜民、印刷厂及原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征求意见,任喜民代表其本人和印刷厂对审计报告内容表示认可的同时对江源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表示赞扬,原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也签署了“同意审计报告”的意见。随后,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方原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出具了审计报告。
但是,任喜民收到原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转发的审计报告后,分别于1999年7月、8月及2000年7月书面致函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对离任审计报告第五项有关说明中第一款即:“1996年至1998年干洗店、餐厅购置固定资产311237.8元,开支各项费用及成本291404.72元,税金及附加15090.76元,收支相抵后支大于收366457.78元挂其他应收款”提出异议,认为该笔挂账认定有误,要求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予以说明解答。在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始终未予答复的情况下,2002年5月任喜民及代表印刷厂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停止侵害,撤销虚假失实的“审计报告”;2、判令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认错、赔礼道歉,同时向其上级部门出具文件说明审计报告的错误及形成的原因;3、判令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印刷厂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任喜民精神损失3万元。2003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青海劳动人事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厂长离任审计查证报告》第五项第一条无效;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印刷厂租金损失989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江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因出具虚假报告被罚的消息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但对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判决:撤销城中区人民法院(2002)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驳回印刷厂、任喜民的诉讼请求。印刷厂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判决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我省首家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案尘埃落定。
5月30日,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任喜民约见记者,认为二审、三审适用法律不当,他仍表示不服,还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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