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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三会计人员贪污公款判刑

2008-02-15 10:21 次阅读

  宁夏工业职业学院三名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37万元一案,近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财务科科长李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会计黄某、出纳梁某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2年8月30日至31日,经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负责人同意,学院财务科科长李某先后分5次将学院超收的123.6万元学杂费,以李某的名字在银行开户暂存,并分两次取出95.2万元入学院财务,剩余28.8万元学杂费未交入学院财务账,仍由李某本人继续保管。2004年1月,李某伙同出纳梁某、会计黄某二人对该金额予以瓜分:其中后两人各9万、李某10.9万。
  石嘴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主犯。黄某、梁某二人各贪污9万元,均系从犯。考虑到黄某、梁某二人积极退还款,有立功表现等情节,对这二人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将单位公款挪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