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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定期彻查家底 产权年检制度成惯例

2008-02-15 10:20 次阅读

    国资委将根据国企产权的动态及分布数据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对新的数据汇总分析之后,国资委可能会对MBO、债转股、产权转让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你问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管理层收购的规模,一个是债转股的市值,我想在适当的时候告诉你。因为现在我们登记的上报还没有报全。所以,现在还不能提供一个数字给你。" 
  11月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一位海外报刊记者的提问时,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了遗憾。在不少人看来,李的回答是某种托词。
  其实,这是一个误会。 
  据《财经时报》了解,自国资委于去年3月组建以来,实际上并没有完善的国企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的动态及分布并不在国资部门的掌握之中。不过,情况将在明年有所转变。 
  根据上月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国企产权的占有、变动、注销以及分布情况,将由产权登记机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定期上报,国资委将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汇总工作。 
  国资委将根据国企产权的动态及分布数据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 
  "对新的数据汇总分析之后,国资委可能会对MBO、债转股、产权转让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每年定期查"家底"
  《规则》称,从明年1月1日起,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出资企业应完成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检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 
  每年5月31日前,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对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并汇总产权登记表、做出汇总分析报告并逐级上报。每年6月30日前,国资委应完成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 
  分析人士称,《规则》其实是对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92号文的修正及补充。8年前出台的第192号文,规定了国企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92号文出台比较仓促,因此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这位分析人士称,192号文虽然也规定了每年度结束后90日内,国企应当办理产权年检登记,并向国资管理部门提交年报,但并未硬性规定最高国资监管机构的年检汇总。   
  规范产权变动登记 
  192号文规定了在几种情况下,应进行产权变动的登记:如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等。 
  "但是,它并没有详细规定,国企在进行产权变动的时候,双方应该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交哪些资料。这就给'自买自卖'的操作者,比如违规的MBO操作者提供了空间。"《规则》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它非但规定了当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度、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时,应该进行产权变动登记,而且还规定,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至少要提交6方面的文件--企业国资产权登记证、产权变动登记表、批准产权变动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的验资报告、新加入的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另外,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新一轮产权性质大讨论
  分析人士对《财经时报》讲,明年实施《规则》的时候,业界有可能掀起新一轮的产权性质大讨论。 
  "由于当时许多企业产权关系不清,因此,192号文做出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暂缓进行产权登记。而新《规则》没有这些妥协。明年进行登记的时候,产权的性质一定会见分晓"。
  这位分析人士称,原先国家对产权界定的方法是"谁投资谁所有",凡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产权,不论企业工商登记时注册为何种所有制或享受何种政策,均界定为国有。 
  但"十六"大后,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都可以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个分配原则实质上是修正了"谁投资谁所有"界定产权性质的方法。
  现在的问题是,"十六"大确定的分配原则,到底能不能溯及既往,又该以什么标准来计算"劳动、技术和管理"在企业中所值的股份。 
  而11月29日,青岛国资局公布的第一批监管企业名单中,被张瑞敏称作"集体企业"的海尔集团赫然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