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托公司收到了由财政部下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这个《办法》将于11月底、12月初正式出台。经过一个月的公示,从2005会计年度开始,信托行业将使用新的方法来核算信托财产。
该中诚信托总裁助理兼财务总监王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新的核算办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突破,很多原则都开始明确,对信托业务的规范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该文件的总则强调,“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编制会计报表。不同信托项目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而在此之前,信托资产和企业资产做到同一本账中,这样仅仅以不同的明细科目根本无法严格区分众多信托项目项下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以及负债和权益。确立了以信托项目为主体的独立核算资格之后,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的信托制度在财务上才得以真正实施。
王毅指出,新的《办法》使很多原则都开始明确,比如《办法》还分别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的“会计处理”准则等内容。
据悉,《办法》要求信托终止时,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受托人会计处理方面,规定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的且不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应按相关合同直接计入受托人的“手续费收入”科目,不与信托项目发生往来。也就是说,信托公司从财务规定上真正确立了“代人理财,隔离风险”的制度保障。
西南证券负责信托研究的孟辉博士表示,此《办法》严格规定三方权责。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涉及主体繁多,会计制度对于资产证券化表外处理的规定亦是一片空白。因此,此《办法》一旦出台,将大大强化信托公司作为特殊承债主体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业内人士指出,此《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首先,从报表格式上为银监会的业务监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统一了业务口径;其次,对于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第三,也为以后信托公司登记制度、税收制度的建设打下了财务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