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0日起,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在提高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改革和简化停牌制度,理顺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关系,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创造便利条件等方面作了多项改进。
经了解,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由原来的14章223条扩充为18章295条,条款增加30%以上,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订。
相比旧规则,新《股票上市规则》大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首先,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信息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条件。新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其次,确定重大事项首次披露的时点并细化持续披露的要求。新规则第七章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新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统一了重大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十一类交易的披露标准,并在相对额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绝对金额这一判断指标。
第四,调整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
据悉,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上海证交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 S T公司,暂不能向上证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应该等上市公司在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和第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上证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上证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