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两个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分别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表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下称《采购办法》)。
《采购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财政部同时强调,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采购办法》指出,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办法》强调,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采购办法》明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财政部同时还颁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其中,所谓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下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而所谓订购,则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下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的行为。
《办法》强调,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
《办法》规定,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经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在订购管理方面,《办法》强调订购产品,应该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开发完成后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办法》规定,政府订购活动同样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且要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不过,财政部表示,无论是《采购办法》,还是《办法》,都不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