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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出台

2008-01-16 09:34 96次阅读

按照党的十七大“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要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32号),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545号),会同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印发了《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647号),会同驻外机构主管部门印发了《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行[2007]559号)。上述四个办法明确了相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以及财政部、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分工,在理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全面规范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下一步,财政部将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和协商,分别研究出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处置管理办法、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监管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