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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明确券商年报编制规则

2007-12-20 09:33 次阅读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规范证券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明确提出鼓励以增加公积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禁止将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以保持公司发展后劲。

  同日发出的《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则对券商自营、资管、直接投资资产确认和计量方法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年报通知》要求,券商应充分考虑证券行业特点和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则要求,按照税后利润的10%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并“就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业务经营带来的影响予以充分评估,进行敏感性分析,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同时,要求券商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此外,券商应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并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

  根据《年报通知》要求,券商应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公开披露2007年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核算通知》则明确,券商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持有的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券商持有的集合理财产品,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券商直接投资业务形成的投资,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前,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对被投资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继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视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如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于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将该项投资转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初始及后续计量。

  《核算通知》还对公允价值的确认,区分“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交易明显不活跃的投资品种”和“附有限售条件的股票等投资”给出了更加细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