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的私人公司大连林达公司所欠东北高速3846万增值税发票引发董事张昕对其3.8561亿货款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12月12日,ST东北高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0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商议多项议案,其中一项为《关于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除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3846万元欠税责任的议案》未获通过。记者联系到提案人、东北高速董事张昕,他称东北高速涉嫌2.95亿财务造假,并已向证监会发出举报函。
发票案牵出东方私人公司
张昕的议案源于东北高速的一桩增值税发票案。
2004年年报显示,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下称“东高油脂”)2003年实现原料大豆销售收入2.95亿元,应计增值税3846万元,而原料供应商??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下称“大连林达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公司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欠缴增值税款。
后东高油脂起诉大连林达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履行义务提供增值税发票”,2005年6月,法院判令被告大连林达公司“给付东高油脂公司3856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如被告拒不给付增值税发票,被告应给付相应数额的税金。”
张昕透露,事实上法院判决时,大连林达已人去楼空,难以执行。东高油脂只好先“自己埋单”,仅前述增值税滞纳金东高油脂就缴纳4600余万元。
“这对上市公司原本是一笔很大的负担,但东方案带来了转机。”张昕说。
东方原名张龙滨,1963年生人,与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同属黑龙江哈尔滨人。其早年在哈尔滨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工作,后到大连创业,精通期货。
2000年左右,东方结识张晓光,并策划了所谓“年加工60万吨大豆油脂深加工项目”。通过张晓光的运作,东方被东北高速聘为技术顾问,后任东高油脂总经理。
东方在东高油脂任职期间,涉嫌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三项罪名。
其中,在职务侵占指控中,检方描述,2002年末在东方任东高油脂总经理期间,利用大连林达公司为中介工具侵吞东高油脂购粮款。
他先与该公司分管购销的副总经理于某与中谷粮油集团洽购大豆20万吨,价格2400元/吨,总款4.8亿元。
再指使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强,代表大连林达公司与中谷集团签订20万吨大豆购货合同,价格2400元/吨,总款4.8亿元。
同时又指使于某代表东高油脂与大连林达公司李强签订20万吨大豆购货合同,而此时价格变为2600元/吨。
也就是说,东方从东高油脂购入的每吨大豆中赚取200元差价。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东高油脂将2.6亿的10万吨大豆货款打入大连林达公司。东方将其中191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炒期货。
在东方上述行为中,大连林达公司是关键的犯罪工具,记者此前获得起诉书显示,检方专门注明“系东方个人公司”。
申请免税议案未获通过
另一个事实是,大连林达公司负责人李强,还在东高油脂担任部门经理,以至于李强有时以部门经理身份在拨款电汇凭证上签字,有时又以负责人身份代表供货方林达公司签字。
司法机关对这些事实的认定,在张昕看来,使增值税发票案带来根本性的变化??该项纳税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首先,这都说明东方身为东高油脂高管人员,造假舞弊、恶意串通,和自己的个人公司签同,本身就违反《公司法》,而且合同从签署过程到实体内容都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自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