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建省十届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草案中新增了防止会计做假账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处罚措施,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