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新闻 > 正文

网易关联交易遭遇税法拷问 3年规避4.63亿所得税

2006-10-19 09:48 次阅读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独家获悉:在与其关联公司的交易中,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发现未依法缴纳印花税26万余元,被地税部门责令补缴税款并被罚滞纳金和罚款(两项合计21.5万元)。在进一步调查中,《第一财经日报》发现,广州网易与网易公司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由于关联企业的税率差,造成所缴纳所得税差额达4.63亿元网易公司CFO李廷斌向《第一财经日报》承认,在2003年到2004年间,网易各关联公司的部分交易确实没有合同,而是以开具内部“单子”的形式,甚至有部分交易“没有任何单子”,仅凭“口头承诺”在胡润(胡润新闻,胡润说吧)新近公布的2006年中国百富榜上,丁磊以90亿元的身家名列第11位,再次成为互联网企业“首富”

  本报记者陈小莹发自上海

  日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称“广州地税局”)发现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网易”)有两笔高达8.64亿元的业务往来未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缴纳所得税26万余元),遂于8月25日和9月1日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补缴滞纳金和行政罚金21.5万元,款项总计47万余元。

《第一财经日报》在近一步调查中发现,广州网易与网易公司(NTES.Nasdaq)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由于关联企业的税率差,造成所缴纳所得税差额达4.63亿元。

  且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疑似严重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网易公司存在随意调整各关联公司损益表“收入”和“利润”科目的嫌疑。

  广州网易和网易公司的最大股东均为丁磊,其在两家公司所占的股份分别为90%和46%(另54%为流通股)。在胡润新近公布的2006年中国百富榜上,丁磊以90亿元的身家名列第11位,再次成为互联网企业“首富”。

  截至北京时间10月17日晚10时35分,网易公司尚未就上述印花税处罚事件发布任何公告,其股价为16.25美元。

  此外,据广州地方税务局提供本报的书面答复,网易基于其公司架构发生的关联交易至今没有依法向该局申报。

  47万元“罚单”开具始末

  一个半月前,两份文号为穗地税稽五处[2006]52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穗地税稽五罚[2006]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后送达广州网易。

  广州地税局发出的这两份《决定书》显示,广州网易存在两项违法违章事实。

  第一项是广州网易与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互动”)曾在2004年7月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并发生了约4.1亿元的技术服务费。这份服务合同并没有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项是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广州网易以往来款的形式支付给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北京”)广州分公司、网之易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上海”)等公司4.54亿元。

  广州地税局的认定,这些往来实际上具有合同性质,且没有依法缴纳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为应对一起行政诉讼,广州地税局将上述两份《决定书》作为证据递交给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此前,网易消费者韩江以广州网易“拒不开具”发票为由,要求广州地税局责令其开具发票,并调查其“是否有逃避纳税的行为”。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韩江已经在今年8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广州地税局推上被告席。

  记者从相关法院得知,该案已经立案但尚未开庭。

  网易公司CFO李廷斌就印花税一事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广州网易并没有故意偷税的主观意图。因为2005年之前,网易公司没有确定关联公司之间“具体的收款方式”,所以就没有签署合同,因而没有缴纳合同应缴的印花税。

  针对这张“罚单”,广州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科长梁永滔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广州网易的行为是由于其对于印花税的政策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的,广州地税没有将其直接认定为偷税。

  梁永滔进一步表示,广州网易已将应补缴的印花税缴入国库。

  但一位从业近十年的资深会计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即时清结者外,一般的交易通常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即使是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仍应按其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另外,韩江的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郎立新律师质疑称,从广州地税递交的证据看,广州网易与网易公司全资公司之间存在的巨额关联交易中有相当的部分没有合同依据,且在相关的会计科目上也以“往来款”的形式体现,这显然与网易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的表述相违背,网易公司的上述行为有在年报中做虚假陈述及偷逃巨额国家税收的嫌疑。

  一个“灰色地带”

  “当时是一个灰色地带。”

  李廷斌向《第一财经日报》承认,在2003年到2004年间,网易各关联公司的部分交易确实没有合同,而是以开具内部“单子”的形式,甚至有部分交易“没有任何单子”,仅凭“口头承诺”。广州地税局的罚单显示,网易关联交易中有总额4.54亿元的款项没有任何交易合同,只有财务上的“往来单”。

  “说实话,我很吃惊。”浩腾媒体中国区财务总监李映红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作为中国互联网界的资深人士,他对于如此巨额的关联交易却没有实际的合同作依据觉得意外。

  记者查阅网易年报后发现,这些“灰色”的关联交易正是网易上市公司取得收入的主要渠道,这些关联交易的设计与网易公司采用的公司架构有直接关系。

  由于国家信息产业部至今尚未向外资放开基于ICP牌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活动,为了在国内经营互联网并在国外上市,中国的互联网公司纷纷采用了“独家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方式,把境内网站运营公司和境外离岸控股公司连接起来,将持有ICP牌照的前者收入以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形式转入后者,并体现为上市公司的收入。

  根据网易公司年报,广州网易、北京广易通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广易通”)、广州凌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凌怡”)等三家“附属公司”(根据美国财务准则称为VIE公司,即“可变利益实体”,下同)就是这个结构中持有ICP等牌照、并从事实际经营的境内企业,而网易公司正是通过网之易北京、广州互动等子公司与三家VIE公司签订“独家技术协议”转移营业收入,来完成上市公司的收入取得。

  在这个结构下,网易在“转移营收”的关键环节出现没有合同依据的巨额关联交易,是否能同时满足中国税法的规定和美国的上市监管要求?

  根据国税总局就“一般性的关联交易”问题给本报的书面答复称,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交易的原则。也就是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价格必须要与正常的市场价格相符。

  而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网之易北京和VIE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其互相之间交易甚至都“没有书面合同”,因而根本没有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依据,这种没有任何依据的价格显然不符合中国税法关于“独立交易”的原则。

  “其实我们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从末端消费者手中一共取得多少收入。”针对是否符合美国上市公司规范,李廷斌解释说,根据美国的财务准则,广州网易也纳入网易公司的财务报表,所以“没有合同”的做法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报表准确性。

  李廷斌表示,在2005年之后,网易的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都有合同。

  记者仔细阅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 SB)2003 年发布的FIN 46 及FIN46-R会计准则后发现,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将VIE公司合并报表的开始时间是2004年。

  从这张“罚单”来看,这些“灰色”关联交易至少从2003年就开始了。也就是说,在合并报表前,网易公司主要收入的来源方式没有书面合同仅凭“口头承诺”。其做法似乎没有影响上市公司报表的准确性,但在美国证券法的规定中,仍存在随意性大、对于投资者构成了不确定风险的问题。

  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上查到网易公司对于其“主要收入来源没有书面合同”的任何备案。

  “我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工作上的疏忽。”李映红评论说,但他同时也承认这种没有书面合同的关联交易既不符合美国的上市规范也不符合中国的税法,也很难通过审计。

  网易公司的审计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担任,其对于网易公司2003年和2004年的财务报表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年4.63亿元的所得税差?

  即使在2004年根据美国财务准则FIN46合并财务报表之后,网易公司这些发生在中国境内且已无必要的巨额关联交易却依然存在至今。

  由于几家企业之间在所得税税率上存在巨大的率差,这些关联交易可能在三年内为网易规避了4亿多元的所得税。

  年报显示,广州网易、北京广易通、广州凌怡和网之易上海的所得税率都是33%。其中,前三家都是VIE公司,网之易上海是网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于今年2月被注销。

  除去上述四家企业,网易另两家全资子公司都不同程度地获得了税收优惠政策。

  而这两家企业正是网易架构中,连接境内互联网运营企业和境外离岸控股公司之间的关键“棋子”。

  其中,网之易北京由于注册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园区并被认定为“新兴高科技企业”,从2000年起两年内所得税全免,2003年到2005年为7.5%。在2005年的重新评定中,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从2006年开始到2008年所得税为10%。

  广州互动也由于天河科技园区的相似政策,2003年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2005年起所得税率10.5%。

  根据网易公司的年报,网易公司和它的全资子公司已经与VIE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内容的提供、在线游戏以及无限增值服务的协议。根据协议,VIE公司的大多数收益流向网易公司和它的全资子公司。同时,网之易北京、网之易上海和广州互动需向VIE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服务。

  所以,对于广州网易来说,由于该项协议在实质上是将自己的收入转移到网易公司,所以导致在形式上“技术成本”高昂,使得利润为负,从而无需缴纳所得税。

  由此,整个网易的收入和缴纳的所得税,主要在税率相对低的网之易北京等公司实现,而不是在实际经营并获得收入的VIE公司。

  在2004年之前,网易公司架构的设计间接造成了上述税收结构的形成。

  但在2004年FIN46会计准则颁布之后,VIE公司的营收已经全部合并到网易公司,从当初为规避中国对ICP证的限制政策出发,网易公司的上述操作已无形式上的必要。

  从2003年开始,由于短信和网游的迅速崛起,网易公司的总体运营状况大幅好转,利润由之前的数千万元上升到数亿元。

  根据网易历年年报计算,其2003到2005年三年的税前利润总和达到18.29亿元左右。

  假定如果由三家内资企业(尤其是广州网易)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33%的税率,需缴纳总额为6.03亿元的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其年报,由于网易公司运用了上述关联交易的方式,使利润转移到网之易北京等公司,其2003年到2005年共缴纳所得税近1.4亿元(广州互动两年全免)。

  本报就“一般关联交易的所得税差问题”采访了国税总局,其给予本报的书面回复中称,如果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到低税率企业,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除此之外,回复中进一步提到,目前反避税调查的重点是看企业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少交了税收。

  根据广州地税局给本报的书面答复,广州网易至今未向天河区地方税务局申报过关联交易。

  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广州地税局追缴,网易公司2003年到2005年三年的年报数字将面临重大调整。

  除此之外,由于被广州地税局查处的4.54亿元交易款项是挂以“往来款”的形式而不是通常的“收入和支出项”,所以无法判断这笔款项是否被记作收入,并为此缴纳所得税。

  2003年,正是网易业绩大幅飙升的开始。但直到今天,网易作为一家年利润超过9亿元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却仍然可能存在有“运用关联交易少缴税收”的做法。

  当被问及上述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时,李廷斌认为“合法”。

  收入猛增下的“负利润”

  除去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的巨额所得税税差,由于使用了“关联交易转移营业收入”的模式,网易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自然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其VIE企业的收入和利润都值得进一步探究。

  同样,使用与网易相同的公司架构的那些互联网企业,都因为这个“核心环节”关联交易在实质上缺乏实际交易的支撑,而带有一些“原罪”色彩。

  为了弥合模式的“缺陷”,在美国和中国,网易表述了不同的“经营成本”。

  以2004年为例,在网易公司的年报中,该公司的总成本为1.8亿元。由于是合并报表,根据美国会计准则FIN46,这个成本包括了广州网易在内的所有子公司及VIE公司的成本。

  而在广州网易2004年的财务报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就高达8.1亿元。这个成本就是根据“独家技术服务协议”支付给网之易北京的“技术服务费”。

  这笔8.1亿元的成本,导致广州网易在年收入8.6亿元的情况下,利润为-300多万元。

  同样,2003年广州网易的收入为4.9亿元,成本高达4.7亿元,利润为-1000多万元。

  在历年广州网易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交的经营情况表中,分别以“公司技术要与其他公司合作”、“支出较大”和“开发期间技术成本较大,投入资金较多”等原因解释亏损原因。

  但如果广州网易的这一成本为实际对外发生的费用,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中为何没有体现?如果该成本并未“实际发生”,则中国税法是否允许以这样的方式核定成本?其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收入且转移利润的迹象?

  一位业内财务人士表示,出于转移营收的目的,该模式下境内互联网经营企业的成本核算确实存在不真实的问题,“这样的关联交易至少应该让第一家输出关联交易的企业体现出‘微利’,这样也说得过去一点”。

  从税法上界定,上述问题被称为“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问题。即关联企业在交易时的定价必须与市场正常价格一致。

  国税总局给本报的上述书面答复称,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在制定关联交易原则和定价方法时,必须寻找可比企业、作功能分析和可比分析,价格也必须符合两家独立企业之间的市场价格,且企业必须就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关联申报。

  而网易的关联交易在企业自身没有申报的情况下,在税务和审计的环节中也“一路畅通”至今。

  根据广州地税局的书面答复称,网易至今没有向其主管的广州天河区地税局申报过关联交易。而作为税务机关,针对这些交易产生的转移定价和所得税差,广州地税局也没有进行相关稽查。

  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如果审计中发现转移定价确实过高,我们一般会交由事务所的合伙人去判断如何出具审计意见。”一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类似企业审计工作的员工听完记者的陈述后表示,其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合理,审计一般都会将税务机关的认定作为判断依据。

  国税总局进一步表示,如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的价格,税务机关将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规定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记者在各地工商管理局查阅了网易下属子公司和VIE公司的工商资料,发现其关联交易的账目繁多,无法一一对应。

  比如,在关联交易的一方——网之易北京——2004年的资产负债表中,有约8.7亿元的应收账款。但在关联交易另一方——三家“VIE公司”的同年账目上,记者却没有找到对应数额的应付账款。

  且广州地税所查处的4.54亿元“往来款”也没有在所涉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在网易公司的年报中,每年都会对中国电信政策的不确定性对其业务的影响作出一定的风险提示,不过他们也一再确认其结构符合中国的法律。

  2001年,网易公司曾因虚报2000年营业额高达50%,被纳斯达克停牌,并向股民作出了473万美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