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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5-06-27 10:05 次阅读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处在整个社会环境之中,其博弈的对象非常广泛,因此光有行业自身的诚信是不够的,我们要从行业内外两个方面一齐努力,共同打造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的诚信文化。 
  通过制度安排净化执业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会自然而然地遵守诚信,因此必须对其行为有所约束。这种约束主要来自于道德和制度。由于道德约束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发挥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一旦行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常会产生行为的变异,出现违约、欺诈等失信现象,破坏信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依靠具有强制性的制度体系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如果制度安排使得当事人诚信比失信更有利可图,使得人们有积极性为了交易带来的长远利益而抵挡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诚信行为就可以建立起来。对于企业而言,我国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加大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度约束的作用;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有效的监管制度安排和行业自律性管理,并将其予以贯彻落实。

  搞好行业内注册会计师诚信体系建设

  要加快诚信管理制度的建设,并在制度建设中要形成一种向诚实守信者倾斜的优惠政策和社会环境,以及一种正向的激励机制,间接降低诚实守信者获取资本、技术和市场的“门槛”。为此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诚信记录制度、诚信网络查询和信用评级制度等。每个主体一旦有了不良诚信记录,就会影响其执业活动的开展甚至生存发展,这就迫使其重视其自身或事务所的信用,规范市场行为。二是建立诚信信息公布与开放制度。将失信者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示”,使潜在的委托人能迅速观察到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从而拒绝与其进行业务委托。在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双边博弈中,如果受托人的欺诈行为不能为委托人所知,受托人就不会讲诚信。三是建立和完善对失信者的惩罚制度,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制度,加大对违约违信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迫使其行为向诚信规范。四是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使无诚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拒绝于市场之外或被淘汰出市场。五是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争要求拒绝欺诈、排斥投机,要求事务所依靠服务质量取胜,这样才能使企业诚信成为一种竞争力。

  加大行业监管和处罚力度

  交易过程中影响造假成本的有两个因素:一是造假被发现的可能性大小,另一个因素是造假被发现后处罚的力度。事务所造假在委托方利益的驱动下有选择造假的倾向,在实际交易中是否选择造假,取决于它实施造假的预期收益与成本的对比。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加大处罚的力度。但在现实中,即使查处力度再大,造假现象仍不会完全杜绝,但查处的案例愈多,威慑力越大,诚信文化越容易建立。加大监管力度还要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否发现造假行为,依赖于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他们不仅要熟悉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还要具有法律知识、管理咨询知识,能熟练运用各种信息技术。只有监管人员的素质提高了,我们才能提高对造假发现的可能性,增加造假成本。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对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明晰的产权是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机制,当人们明确由信用行为产生的收益将归属自己时,就会有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与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的利益无关时,他们也就不会重视企业的信用和长远利益。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或控股股东操纵等问题十分严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谋取政绩,积极参与谋取上市公司“额度”资源,默认或暗示企业篡改会计信息,搞所谓的“包装上市”。而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大都会藏匿于会计信息之中,为注册会计师设下埋伏。应该说,财务虚假的根源在于公司内部,外部审计师的作用永远只是“配角”。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公司虚假财务信息问题,强化公司治理才是治本所在。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要求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由于缺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民事赔偿制度的有效落实,这些规定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加大公司责任、强化财务披露和加大处罚力度。如要求公司CEO和CFO应以个人名义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做出保证,加强对CEO薪酬计划、内部交易等的披露,高层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应首先得到股东批准,禁止公司向高层管理人员贷款等促使公司完善内部治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财务造假,真正牢固地建立起诚信文化。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