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促进行业科学发展,2014年4月10日,省注协印发了《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冀会协[2014]32号)。根据《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省注协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省设立的分所),除具有《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或受到停业整顿及正在诉讼期间的,均应参加2014年综合评价。
二、属地原则
事务所省内有分所的,分所可与总所合并申报,也可自行申报,二者选一,相关数据不得重复计算;事务所省外有分所的,外省市分所数据不得合并到总所;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以独立事务所身份参评。
三、时间要求
请各参评事务所务于6月30日前将《2014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至省注协注册部。
四、公布评选结果
省注协于7月31日前,将经综合评价委员会审定后的得分前100家事务所有关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排名前100家事务所名单。
联系人:闫晗、范金龙,联系电话:0311-83939385。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