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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及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4-04-25 13:45 次阅读

 

冀会协[2014]39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注协成立了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并制定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注协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1.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组成名单

附件2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424

附件1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 任 委 员:崔盼来(省注协秘书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 吴  鸾(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贾文娟(省注协秘书处副处长)

               力(省注协副秘书长)

       员:    姚庚春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石长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姚志军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殷铁华  河北华诚会计师事务所

    李书伟  河北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李文海  张家口张垣会计师事务所

    周志强  河北衡信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2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科学发展,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提高综合评价质量,根据《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冀会协[2014]32号)的有关规定,成立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注协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省财政厅会计处1人,注协秘书处3名,省内事务所负责人7名。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其他委员7名。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省注协理事会同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注协秘书处提名,协会理事会批准。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注协秘书处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协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届满限制。      

(一)因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所规定工作纪律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应出席的委员会会议的。

(四)担任委员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担任委员后,所在事务所由其负责的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七)协会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按本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增补。

第三章  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评价对象为经省财政厅批准在河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

第九条  委员会的审查内容包括:审议评价相关材料,提出评价推荐意见

第四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将参评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核查情况以书面文件或电子文档形式发给每位委员,委员审核表决后将表决表以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反馈给省注协秘书处。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综合评价工作有关问题。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认为,注协秘书处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事实不清的,可中止表决,责成注协秘书处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注协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和经注协秘书处同意的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事务所对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注协秘书处申诉。

第十五条  注协秘书处应当将委员会会议的各种材料、文件档案整理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存。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注协秘书处请假并征得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

(二)对会议审议事项和不宜公开披露的事项予以保密。

(三)不得与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事务所进行有关方面的私自接触。

(四)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如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主动、及时地向省注协秘书处说明情况,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省注协秘书处决定;注协秘书处知悉委员会委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告知委员会委员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如下:委员与评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评价单位执业的;委员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可能在委员会会议中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情形。

(五)不得有串通表决和诱导其他委员表决行为。

(六)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不支付固定薪酬,活动期间发生的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等按照《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表决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厅有关处室。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424日印发